沈阳市个体遛狗应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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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沈阳市市民在遛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养狗人遵守“十大规则”
1.除导盲犬外,犬只不得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场所、纪念场所、餐厅、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园、导航空口、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狗不允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带狗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获得司机的同意。
3.如果你带一只狗在电梯里,你应该主动避开他人,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打扰他人。
4.携犬出屋应系狗链,挂犬牌,携带犬牌,由成年人带领,并主动避开他人。
5 .犬只在室外排泄,犬只应立即清除。
6.不要在居民区的公共场所养狗。
7.不要虐待或遗弃狗。
8.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犬只送到指定地点,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掩埋。
9.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10 .履行其他养犬义务。
此外,沈阳三环路地区的个人需要申请养犬许可证,即养犬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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