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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2-06-30 19:22: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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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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