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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启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7-07 15:22: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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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介绍,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启动,可在接到救助后72小时内垫付受害者的救助费用。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及时从交通保险系统和侵权者那里得到赔偿时,他们可以通过启动救助基金得到及时的救助或适当的赔偿。

救助基金预付款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丧葬费和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

(一)救助费用超过支付强力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保险的;

(三)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救助资金管理中心一般在接到救助后72小时内支付救助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72小时以上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抢救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然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支付救援费用需要六个步骤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事故处理机构认定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垫付审批表》,并报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属地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送达受害人(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和医疗机构。

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过医疗机构提交预付款申请时,应承诺受害人提供虚假交通事故事实或提交虚假信息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从责任方或保险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双方同意补偿将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在救助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费用垫付申请表》,提供救助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医疗机构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当将材料送至事故发生地工作站进行初审。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垫付未清救助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预付款要求的,向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医疗机构因救助费用垫付发生争议的,市救助基金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

标题:沈阳可以在三种情况下启动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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