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答辩被判2万元
律师总是为他人打官司,但他们没想到自己的辩护意见被怀疑剽窃和侵犯版权,并成为被告。最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原被告都是律师,但纠纷的起因是为了辩护。一方认为另一方涉嫌剽窃,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
辩护是相似的
律师告诉他们的同行
张,绍兴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三年前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当时,经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张先生认为其委托人不构成犯罪。因此,2014年10月中旬,他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分五部分讨论委托人不构成犯罪。
但没过多久,张先生发现本案另一名共犯的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与他自己的辩护词在表达上十分相似。本辩护意见来自杭州市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钱律师。
“这显然是剽窃。”张律师认为,其提交的答辩词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但是,钱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摘录了其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辩护,构成侵权。2017年3月,张先生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对侵犯复制辩护词行为进行道歉,并赔偿自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6.8万元,承担法律费用。
但钱认为,张的抗辩理由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引用该抗辩理由不构成侵权。
律师的辩护
也享有版权
律师出庭时,通常会为他人打官司,要求保护自己辩护词的知识产权,这也是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受理。那么,辩护词中有版权吗?这种引用方式是侵权吗?
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虽然我国立法排除了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司法文书的著作权,但并未限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著作权。但张的“辩护词”是围绕辩护人所掌握和推断的案件事实,结合自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形成自己的语言文字逻辑,从而论证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这种实践属于维权者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工作,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再现。它属于书面作品,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钱的《辩护意见》大量抄袭张的《辩护词》,构成了实质上的相似性。这是剽窃张的作品,侵犯了张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张未能证明因钱剽窃所涉作品而造成的名誉损失,故法院拒绝支持道歉上诉。根据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所占的比例等因素,一审判决钱赔偿张经济损失2万元。
随后,张、钱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后,省高级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什么样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对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官解释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版权保护的对象是思想和事实的原始表达,应该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是否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是否由创小编独立创作并体现其个性化的选择、判断和技能,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同意,他人署名、发表或者展示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肖:唐桂平陈文华
标题:剽窃答辩被判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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