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2018年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至少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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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人口救助扶助标准的通知》,其中提到
“全省城市最低生活水平平均提高了4%以上。沈阳增长超过3%,大连增长超过2.5%,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和营口增长超过4.5%,辽阳、阜新、铁岭、朝阳和葫芦岛增长超过5.5%。该省农村最低生活水平平均提高了6%以上。沈阳增长超过5%,大连增长超过4%,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和铁岭增长超过6.5%,抚顺、营口、阜新、朝阳和葫芦岛增长超过7.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程度提高了6%以上”
此外,“对贫困人员的援助和支持的标准。全省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区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一致。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地区,有必要扩大申办范围,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在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集中供养标准不得调整或少调整,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应逐步保持一致。各地对贫困人口的照顾标准按照完全照顾、半自我照顾和完全自我照顾三个等级进行调整,并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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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从7月1日起,2018年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至少提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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