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政策全文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最低生活水平。该省城市最低生活水平平均提高了4%以上。沈阳增长超过3%,大连增长超过2.5%,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和营口增长超过4.5%,辽阳、阜新、铁岭、朝阳和葫芦岛增长超过5.5%。该省农村最低生活水平平均提高了6%以上。沈阳增长超过5%,大连增长超过4%,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和铁岭增长超过6.5%,抚顺、营口、阜新、朝阳和葫芦岛增长超过7.5%。盘锦的城乡一体化增长了6%以上。(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二)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和扶持标准。全省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区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一致。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地区,有必要扩大申办范围,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在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集中供养标准不得调整或少调整,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应逐步保持一致。各地区贫困人口的护理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完全护理、半自我护理和完全自我护理,并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同步调整。(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以上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应同步调整低收入家庭(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界定标准。(负责部门:市政府)
二。实施时间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各地区要按照新标准审批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支持申请,并提供保障或支持;已登记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按规定就地支付。(负责部门:市政府)
三。筹资和安排
市、县(市、区)应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对扶贫资金的需求。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省级财政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财政补贴,重点是经济相对贫困、财力相对薄弱、保障任务相对繁重、工作管理相对良好、资金积累结余相对较少的地区。(牵头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对贫困人口的救助支持水平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部署,全面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合理计算招标金额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和落实必要的资金,确保及时支付,让困难群众分享全省改革和振兴的成果。(负责部门:市政府)
(二)加强核查工作,实现精度保证。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查平台,完善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大力提高申请审批的准确性和动态管理,确保准确救助。加强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支持体系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信息与设立卡的贫困人口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负责部门: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各地区要在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人口救助扶持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每月4月至7月15日和30日,市民政部门应向省民政厅报告招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报告各地区招标工作进展情况。(负责部门:市政府;合作部门: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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