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或于11月出台 允许“大账户+小账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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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网上理财10月19日:知情人士向蓝鲸网上理财透露,网上贷款存管的指导方针可能会在11月发布。
据零一金融称,《同业拆借资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26日左右定稿。
据报道,根据基金托管指引最终草案,网上借贷平台可以采用大账户+小账户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大账户必须是银行资金的专用账户,而小账户是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子账户。不限于二类银行账户。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小账户并不仅限于二级账户,这意味着这个账户不仅限于电子银行账户,还可以是虚拟账户。
术语“不限于银行账户”是指不限于金融账户。按照划分,一级银行账户是银行卡对应的账户,即万能账户;第二类是金融账户,第三类是消费者账户。就权力而言,三种类型的银行账户与三种类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正好相反。
事实上,《指引》意见稿与本声明是一致的,即为客户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并成为网上贷款机构(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其他网上贷款业务参与者等)的客户。)。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的同业拆借资金和网上贷款机构自有资金分开管理。
电子账户是指银行、信用卡、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电子账户管理等在线操作提供的金融服务,客户的信用卡号或银行账号是电子商户的标志。在功能上,电子账户具有借记卡的大部分功能,可以实现多账户管理,享受投资、理财、融资、网上支付、公用事业费支付等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
虚拟账户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注重客户支付的便利性,同时也必须绑定到客户的银行账户。它在交易平台上还有一个账户,用于充值、支付和提取现金。事实上,它对应的是网上借贷平台的虚拟账户,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对应的是绑定的银行账户,受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数量限制。
目前,一般意义上的网上贷款资金存款可分为三类,即:银行直连、银行直接存款和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款。零点研究院统计,截至10月19日,完成银行存管的网上贷款平台有71个,占1860个正常运营平台的3.8%(截至9月30日);有29家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
目前,行业基金托管系统从开发到上线的时间一般在三个月左右。《指引》意见稿要求《指引》发布后要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指引》发布后,网上贷款平台尚未接触基金托管人的时间紧迫。
根据国务院10月13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网上贷款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附件为《同业拆借资金存放和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同业拆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机构,接受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上拆借机构)的委托,履行同业拆借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保管、资金结算、账户核查、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同业拆借资金,是指由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机构,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款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机构,是指为同业拆借业务的贷款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机构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后,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注册地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完成注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点对点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行;
(二)组织实施平台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经营状况及其他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
(3)每天与存管机构核对账目,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存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存款人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存管机构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
(一)设立一级部门,专门负责同业拆借的资金存管业务和操作,保证存管业务操作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二)具有独立开发、独立运行和安全高效的点对点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四)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间资金结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拆借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账户体系完善规范,能够为网上贷款机构及其客户(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及其他网上贷款业务参与者等)单独设立资金账户。)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实现账户间的有效隔离,记录账户与网上借贷平台的从属关系。
(二)具有完整的业务管理、身份验证和交易验证功能。存款人应在开户、充值、竞价、取现、销户、支付等资金结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以验证客户身份和交易授权,确保资金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网上贷款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有与网上借贷平台系统对接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上借贷平台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项目信息等关键信息,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查询功能;
(4)系统具有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持相应业务量下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各种高峰操作;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在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机构应为申请准入的网上贷款机构设定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客户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客户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并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为网上贷款机构客户(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其他网上贷款业务参与者等)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的点对点借贷资金和网上借贷机构自有资金分开账户管理,并安全保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按照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指示或有效授权的指示,办理同业拆借资金的清算和支付;
(4)记录所有交易方和各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5)根据客户每天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核对账户;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定期向客户或存管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同业拆借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同业拆借平台资金的托管和使用情况;
(七)妥善保存同业拆借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存管报告等相关数据和业务文件(包括纸质或电子媒体),并保存相关信息15年以上;
(八)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上贷款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为开立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存管机构和委托人应当根据同业拆借交易模式,即不同交易模式下的资金转移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招投标、招投标流通、招投标退出和项目终止,约定资金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存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和同业拆借业务当事人(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其他网上贷款业务参与者等)签订同业拆借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开立和管理存款账户;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支付、取现和还款的资金结算和信息交互协议;
(5)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记录;
(六)同业拆借资金配置的条件和方法;
(七)对同业拆借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9)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10)风险预警(存管机构不对项目风险、平台虚假目标负责,
伪造数据等的风险。);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存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方信息、交易指令、贷款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机构对网上贷款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因客户故意欺诈或数据错误造成的业务风险由客户承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管机构应当共同制定双方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难恢复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和升级,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机构应根据客户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核对账户,并对资金明细流量、资金余额数据和资产余额数据进行资产对账、资金对账和资金总额对账,确保双方账户一致。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定期发布网上贷款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根据双方约定的报告制定标准和规范,并在官方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网上贷款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交易规模、贷款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和贷款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贷款期限和网上贷款机构贷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网上贷款机构暂停或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存管机构,存管机构应配合网上贷款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对现有贷款业务的处置,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客户不得利用存管机构进行公开营销和宣传。
第二十条存管机构作为同业拆借资金的存管机构,不得为同业拆借交易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款人不保证或承诺网上贷款资金的本金和收益,也不承担资金管理和运用的风险。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网上贷款投资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机构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客户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发展存管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和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的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的客户和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网贷监管细则或于11月出台 允许“大账户+小账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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