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对偷鱼的事故负责吗?诸暨家族起诉他们的同伴
一群人去水库偷鱼,但是其中一个人出了事故,淹死了。死者家属起诉其同伴,称其未能履行合理、彻底的抢救义务,并要求共同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60多万元。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死者家属拒绝接受上诉,并向绍兴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维持原判。
从水库偷鱼意外溺水
死者的家人起诉了他其余的同伴
黄、李等人第一次对偷鱼上瘾,多次去水库偷鱼。2016年2月5日晚,和往常一样,他们到达目的地后,开始分工。李和黄负责划船去偷水库里的鱼,其余的人则留在岸上整理渔网和运鱼。
有经验的李和黄在水上点下了网。一大早,当他们下网捕鱼时,船翻了,黄当场淹死,李侥幸逃脱。之后,包括李某在内的六人自首,并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黄的家人向法院起诉李等人,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60多万元。黄的家人认为李等人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他们在寒冷的深夜基于共同的利益承担风险,他们有共同的缺点。生效判决认定他们为共同犯罪,这证明了他们在承担民事责任上的一致性,因此,他们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后,黄的家人认为同行未能对黄履行合理、彻底的救助义务,应给予赔偿。李等人认为黄是非法偷鱼,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的死与他们无关。但出于人道主义,他们向黄的家人赔偿了6万元。
从水库偷鱼是违法的
很难以这种方式支持权利保护
经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一案件的刑事判决,李等人和死者黄的行为均为法律禁止的犯罪行为。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这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李等人未充分履行救助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半夜,当时没有照明和通讯工具,李缺乏救助能力和必要的救助条件,自身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实施合理的救助行为。第二天一早,其余同伴也去找黄、李,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这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法官说,过去从水库偷鱼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是因为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惨痛的教训就是这样,黄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这里,法官提醒说,水库的水资源和渔业资源是国家财产,晚上进入水库是非常危险和非法的。我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贪小便宜,否则得不偿失。
边肖:何丹通讯员杨矿工纪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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