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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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实施征求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人员的待遇,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编者按:以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助资金或余额(包括政府代其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
该草案规定,那些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雇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可以将其缴费延长至15年。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仍不到15年,且支付期延长5年,则一次最多可支付15年。延期缴费后未继续缴费或缴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不愿意延长缴费年限至15年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您个人账户中存储的金额。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现行地方规定执行。
为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出境定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保留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如果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完全继承。
草案还规定了转移和延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措施。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将分阶段计算并统一发放。
附加
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站:http://www.chinalaw.gov,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评论;或者发电子邮件到lifachu@mohrss.gov,传真到010-84233796;该信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管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信封上注明“征求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部分条款的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0日。
标题:中国拟规定养老保险参保者死后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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