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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诱社会资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2-10 09:1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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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医疗机构关于进一步激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社会资本举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诱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用途医疗结构,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迅速发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迅速发展观,满足全省大众不同层次医生的诉求为目标,多次从省情出发,解放思想,事实上的要求,根据地产,在多次主导公立医院的前提下,政府的诱惑和规范作

二、基本上

(一)支持鼓励大致。 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医院的快速发展是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奖励政策,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民间医疗机构的进一步迅速发展。

(2)社会利益大致如下。 民间医疗机构必须拯救多次受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服务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以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树立民营医院的良好形象。

(三)优先迅速发展大体上。 各地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必须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批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快速规模的发展大体上。 要点迅速发展大中型民营医院,发挥规模效益,创立民营医院企业品牌,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

(5)特征的互补性大致。 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实际,综合考虑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的配置,不进行盲目、无序的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利益。

(6)规范秩序大致如下。 在政策支持的同时,加强领域管理,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规范执行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三、事业目标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和增长,进一步健全全省医疗服务体系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看病的基本诉求。 吸引社会资本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资源互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在满足基本医疗诉求的基础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诉求。 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和迅速发展有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以大幅度提高全省社会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为目标,机关函数和床位数到2013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40%和10%,到2015年达到45%和17%,到2020年达到50%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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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建设和快速发展的组织指导。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搞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行、快速发展等管理工作。 指导省医院协会成立了民间医院分会,作为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维权和自律的组织。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现实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建设和快速发展的组织指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紧整理、修改相关法规,制定社会资本医生的实施细则和相关辅助文件,完全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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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 .社会资本要点鼓励在行业和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高大上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卫星城、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的地区设立民营医院。 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业医疗机构。

2 .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快速的发展空间。 各地必须结合实际,立即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计划、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计划,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比例,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确保迅速的发展空间,向社会公布。 在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计划之前,不得以不符合为由禁止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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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革。 各市根据地区卫生计划合理明确公立医院的改革范围,使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合并、购买等多种玩法参与包括国有公司运营的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改革,积极可靠地将一部分公立医院转变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病 优先选择有医疗经验、社会信用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的改革,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判断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的有关规定判断公立医院资产,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制定改革机关的职工安置方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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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积极引进外资举办医疗机构。 允许境外医疗机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以与医疗机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解除对境外资本股权比例的限制。 按照《卫生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关于审查权限调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查工作,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除国家规定外,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增加设置条件。 不满足设置条件的,必须迅速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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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的支持政策。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行环境。

1 .允许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集约化医疗支持业务。 在确保医疗安全、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查、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采取结果的相互认识或其他方法,与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资源

2 .在价格、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电、水、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相同,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实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营利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除营业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录用政策,各地制定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充分考虑和合理安排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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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满足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定点服务。 对符合申请条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按程序批准,将其作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

4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 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机构和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联络、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文件转发等手续,不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务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事业单位变化的影响。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生多点工作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生多点工作,采用政府牵引和医院自主合作的方法,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和民间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持和资源整合关系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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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职务评价、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鉴定、临床要点学科建设、医学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训练基地的资格认定,以及继续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县(市、区)级骨干医师训练、基础医院院长训练、全科医师训练、住院医师 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审查委员会平等纳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医疗服务体系制度中地位的合适比例,在同样的资格条件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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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设备。 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大型医疗器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督管理,在其执行范围内,满足快速发展需要、配置标准和采用资格的,不得限制配备。

7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系统制度中发挥积极作用。 采用招标等方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提供的医疗卫生农业支持、支边、对口支持等任务。 遇到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颁发的指令性任务,政府必须执行服务价格和 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各政府的指令性任务,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标准的政府资金补偿。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制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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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向非营利医疗机构捐款。 鼓励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如红十字会、各种慈善组织和基金会)建立长期的对口捐赠关系。 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向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捐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 .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取得相关情况。 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新闻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发表各种卫生资源配置计划、领域政策、市场诉求等方面的新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同意和新闻、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权益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

1 .让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行和合规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根据全领域管理的要求,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要让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诚信业务,继续提高社会责任感。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在临床需要的大体上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引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录用制度,非营利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变更、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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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进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管理结构,多种玩法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不断提高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3 .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合理权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持自身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被投诉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解决结果

五、就业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鼓励、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到医疗服务行业,形成多元化医疗结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知,切实加强组织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为了完全利用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媒体,推广我省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迅速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广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完成政府的指令性和指导任务

(三)提高事业执行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确保各项事业的开展。 各级卫生、快速发展改革、财政、对外经济贸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价格、工商等部门切实转变观念,确定责任分担,各部门负责,共同管理,合作,形成事业合作,共同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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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具体业务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有关部门立即调查研究,协商处理。

  


省卫生厅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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