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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限购政策的全文在这里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7-09 17:25:01阅读:

本篇文章3655字,读完约9分钟

第一个政策解释

[原件]进一步增加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在坚持招标、拍卖、悬挂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采取“限价与竞争性价格”、“限价与竞争性价格”、“限价与竞争性建设”、“限价与竞争性自持”、“限价与竞争性房屋租赁”等灵活的招标方式。区县(市)政府要加大解决存量土地关键问题的力度,挖掘存量土地资源潜力,确保存量土地资源供应。积极盘活闲置土地,督促其增加投资,加快建设进度缓慢、建设缓慢等开发不足项目的建设进程,确保其尽快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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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稳定市场预期,土地市场将进一步增加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售的前提下,结合地块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限价、竞争性价格”、“限价、竞争性建设”、“限价、自持”

责任部门:市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人:李宇琪

电话:22973106

暂停建设项目的处置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暂停建设项目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正办发〔2016〕137号)执行。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办公室

电话:22565152

第二种政策解读

【原】扩大商品房价格监测指导范围,对59号文件确定的价格监测指导范围以外的所有商品房销售项目实施价格监测指导(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所有在2017年8月7日前已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屋,将暂停网上签约备案,并重新申报商品房预售价格。

未售出房屋的平均重新申报价格不得超过2018年3月的平均申报价格。3月份无备案行为的,未售房屋申报平均价格不得超过3月份前最近一个交易月的备案平均价格。

【解释】去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对三环路地区和浑南区(不含沈抚新区)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实施了价格监测指导。本通知将价格监测的指导范围扩大到我市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委、市政府关于房价控制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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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登录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市房产局提供的今年3月平均备案价格或3月前最近一个交易月的平均备案价格(3月未发生备案行为)为指导,未售住房价格应逐栋在商品房预售价格申报表中申报,未售住房的平均备案价格不得超过该房屋今年3月的平均备案价格。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完未售出房屋的申报价格后,保存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中,打印两份纸质价格申报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房产局审核。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上报的数据不一致,或试图以极少数超低价格降低平均申报价格,以及隐瞒、欺骗等干扰正常价格申报的行为,市房产局将责令其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其项目不属于价格指导范围,但网上签约备案功能已经关闭,或者对市房产局提供的价格指导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市场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处

电话:22973621

第三条政策解释

【原】限制销售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范围将从“三环路和浑南区(不含神府新区)的整个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限制销售政策按59号文件执行(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解释] 1。这种限售房只限于出售住宅,而非住宅和公寓不属于限售房的范围。

2.限制销售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

3.如果本市户籍中唯一的房屋再次出售,将不受限制。

4.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房,非沈阳户籍居民购买商品房的,自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起,可上市交易5年;购买二手房的本市户籍家庭和购买二手房的本市户籍非居民,自房产证登记之日起,可上市交易两年。

5.在限售房范围内出售房屋时,除了存量房屋转让的登记要求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家庭成员拥有的房屋数量进行查询和审核。

6.通过司法判决、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继承、离婚和生产分析等方式获得的限制性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制住房范围内。

7.如果家庭成员病重,其子女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和学费,房地产登记部门可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取消限售房限制。

责任部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高霞

电话:22973533

第四条政策解释

[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按资本流动性系数调整。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的资金利用率挂钩。当资金利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整系数为0.8;当资本利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整系数为0.9;当资本利用率低于90%时,流动性调整系数为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调整系数。

【解释】截至2018年3月31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余额为6306.5541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073.407.86万元,贷款资金利用率为96.3%。贷款资金利用率和流动性调整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季度向社会公布。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办公室

电话:23946643

第五条政策解释

[原件]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发放贷款的期限。在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提取公积金(不包括委托贷款还款)现金”调整为“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在12个月内不得提取公积金(不包括委托贷款还款)现金”。

【解释】现金提取是指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商品房贷款和租赁住房的现金提取。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办公室

电话:23946643

第六条政策解释

加大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规划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开发企业“批而不建”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对开发企业“不先售”和“不卖”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将依法受到严惩。

【解释】“不准先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或通过认购、预订、编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订金等费用的行为。“不准擅自出售”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通知》(京房发[2010]53号)的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披露拟出售的全部房屋,以及财产囤积或变相囤积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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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通过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等方式。,严厉查处不先卖、不准卖、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约谈、公告,并列入严重违法不可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不正当经营行为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处理。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处

电话:22973621

第七条政策解释

【原】坚决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防止地方房价过快上涨,在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路以内)实行限购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房屋的本市户籍家庭(包括购买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应当暂停在限制区内销售商品房。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以上房屋的本市非居民家庭,应当暂停在限制区内销售商品房。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时,需在申请购房之日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不通过补充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予以确认。

通过拆迁、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商品房。不在购买限制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定。商品房限购的确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的网上签署和备案时间为准。

[解释] 1。这一购买限制只适用于新建商品房。

2.限制区是指沈河区、和平区和浑南区(三环路以内)(以下简称限制区)。

3.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以上房屋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新的商品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以上房屋的非居民家庭不得在限制区内购买新的商品房。本市非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新建商品房。购买时,您需要在购买申请日前2年内提供在本市6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通过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凭证进行确认。

4.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指购买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5.购买者的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有户籍的,视为在本市有户籍。

6.购买者家庭现有住房单元数是指在本市购买者家庭成员名下已办理产权证或房产证的住房单元数与已备案但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商品房单元数之和。

7.无论购买者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是如何获得的,它都包括在购买者家庭现有住房单元的数量中。

8.通过司法裁决、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限制区域内的商品房。不在限制购买范围内。

9、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由市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查。

责任部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高霞

电话:229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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