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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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隐是中华法系法律文化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特色法律制度。 所谓亲相隐,也称为容隐制度,是处于亲情关系的人之间可以对对方实施的一定犯罪行为进行隐匿、拒绝作证、帮助逃亡的制度,法律是对这种行为不进行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制度
关于亲隐的思想,学术界最先推孔子。 《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了叶公和孔子的对话,其大意是叶公对孔子作证,认为我们之间有这样的行为,就符合正道,即父亲偷羊,作为儿子作证父亲。 但是孔子说我们所谓的正道和你们不一样。 对此,父子必须互相隐瞒。 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正道之理。
亲相隐成为法律制度是从汉朝开始的。 汉宣帝本始四年诏书,“父子之父,夫妇之道,天性也。 即使有灾祸,还是死存着,真爱系在心里,仁厚之至,怎么能违反呢? 今天儿子先藏父母,藏丈夫,孙子藏大父母,不要坐。 其父母隐瞒儿子,丈夫隐瞒妻子,大父母隐瞒子孙,罪恶拼命死去,都被邀请,廷魏闻言。 ”。 (《汉书宣帝纪》)其大意是,今后孩子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隐瞒犯罪事实,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父母帮助孩子,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隐瞒犯罪事实,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死刑案件委托廷尉,根据其决定是否追究第一个匿名者的罪行。 这就是汉的所谓“成为亲人躲首相”。
到了唐代,“亲亲隐”形成全面完善的规范体系。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同居,如果是大功以上的父母和祖父母、孙子,如果是孙妇、丈夫的兄弟和兄弟的妻子,则有罪而隐瞒。 部奴隶主要躲起来,都不要论。 泄露了那件事和摘要的消息,也没坐下。 其小功以下相隐,凡人三等。 ’同居的家人、未同居的大功以上的亲属及祖父母、孙子、孙媳妇、丈夫兄弟及为他们妻子隐瞒犯罪的人,以及奴隶为主人隐瞒犯罪的人,均可解释为不处罚。 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如果隐瞒犯罪,将比普通人的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减轻处罚。 唐朝的“隐身”也与来自汉代的“隐身”不同,包括泄露罪令信息、帮助逃亡、不得强迫亲属作证、在追究法律适用方面给予特权等。
近代法制从《大清新刑法》到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和民刑诉讼法,都有一点规定(但有消除尊卑差距和不平等的重要规定)。 第一,刑法规定了向亲属隐瞒人、销毁证据、越狱、伪证、指控、自首、受刑、犯赃物罪等情况。 诉讼法规定,亲属拒绝作证权,不得让亲属作证,也不得向亲属或配偶自诉。 我国台湾地区至今仍保存着这项规定。
总之,中国古代的容隐制度符合当时乡土中国的优势,也反映了中国社会浓厚的天人一体思想和国家一体的观念。
但是,在我国现在的立法中,“亲相隐”的所有否定都被否定了。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的人都有义务作证,而且伪造证据、隐藏证据、破坏证据的人,无论属于哪里,都要被法律追究。 尽管如此,“亲隐”制度中包含的法律与亲情的矛盾并不是因此而不存在的。 事实上,这可能是我们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主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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