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办法强化党政机关信访责任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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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0月25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访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推进信访问题的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把信访工作纳入监督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发展和职责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监督情况。
各级党政机关要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指导,建立健全信访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评估。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干部时应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职责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法》所列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例如,由于决策失误和失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信访,造成严重后果;违反群众纪律,被动回应群众合理合法的要求,认为应当解决的,或者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犯罪;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和纠纷。
各级领导干部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来信来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信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此外,《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本地区防范和处理信访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的预警,明确具体问题的责任归属,协调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疏导和教育。
附加措施的全文
信访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信访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信访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NPC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直属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行信访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因地制宜、疏导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监督等措施, 考核与处罚,规范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履行信访职责,处理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做到群众合理合法。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主要负责信访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来信来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信访。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督促下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信访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的调查解决、信访风险的防范和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加强信访工作的疏导和教育。
第七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交和监督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地办理信访事项。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监督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和职责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指导,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评估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干部时应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了解领导干部履行信访职责的情况。
国家信访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访工作的年度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通报和表扬;对于存在较多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来信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交和监督信访事项,或者不落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消极应对群众合理合法要求予以解决,或者对上访者不良、简单、粗暴对待,损害党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集体来访或来信来访的负面舆论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和不良影响;
(五)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罚等建议,未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落实,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和违约案件。
对于前款所述的集体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小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行为提出明确异议但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个人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上级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问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轻微的,具有行政职权的党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人,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接到通知后,整改目标未按期完成,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严重,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具有行政权力的党政机关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今年评选综合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经诫勉后整改目标未按期完成,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具有行政权力的党政机关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对责任人进行停职检查、岗位调整、辞职、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信访责任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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