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妮维雅”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获赔50万元
本篇文章650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网海1月21日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妮维雅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上海罗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吉盛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妮维雅商标所有人贝尔斯多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作为百年老店,拜尔斯道夫有限公司旗下的“妮维雅”品牌在消费者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些“李鬼”。据调查,2009年3月初至同年4月底,吉盛春燕公司接受罗莎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了妮娅罗莎系列护肤品,并在上海、成都、沈阳、Xi安销售。该系列产品使用了“niyea uyan and Graphics”商标。拜尔斯道夫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妮维雅”的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被控侵权商标与拜尔斯道夫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抄袭其注册商标的成分和颜色元素,如正方形、深蓝色背景、白色字体等。总的来说,它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同样的印象,并错误地认为它源于拜尔斯道夫公司或与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
此外,被控侵权商品和该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用于日常美容或身体护理,均来自生产部门的美容产品和化妆品制造商,并通过销售渠道的超市和日用品商店销售,供普通消费者消费。根据消费者的一般理解,应当认为被指控侵权的商品与该商标认可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妮维雅”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获赔50万元
地址:http://www.sac-csic.cn/syxw/13050.html
免责声明:沈阳新闻网今日新闻头条网是辽宁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门户网站,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沈阳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