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李泳因受贿罪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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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勇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勇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财产10万元,追缴李勇受贿所得路虎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3年,李勇与时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在的介绍下,李勇见到了香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杨。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的机会,接受了杨的要求,并为其公司获得粤港直通车运营指标提供了帮助。2008年上半年,李勇向陈绍基提议,他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说杨可以支付李勇的购买费用。然后让杨给李勇买一辆越野车,杨安排人陪李勇选车。2008年4月,在李勇选择购买路虎SUV后,杨以广州良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先后向其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费、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并将车交付李勇使用。2008年11月,该车从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李勇的父亲。
另外,2009年4月18日,发现李勇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与陈绍基合作索要他人路虎越野车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勇与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之便,再次索要价值136万元人民币的路虎越野车,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勇犯罪后自首,并考虑到其认罪悔罪,可以减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标题: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李泳因受贿罪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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