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重整二度招商合法性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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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沉寂了多日的太子牛奶的破产和重组再次激起了波澜。6月1日,太子奶进行了破产重组的第二个招商项目的公开招标。这种招商程序的合法性不仅受到了一些债权人的质疑,也暴露了现行破产法的漏洞。
第二次投资
6月1日,太子奶公司第二轮破产重组项目招商会如期在株洲举行。
根据破产重组经理发布的太子奶株洲三号公司第二轮破产重组项目投资公告,本次投资涉及的资产为: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
上述三家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约53万平方米的土地,约23.7万平方米的房屋,3338套机械设备,422个商标和27项专利。
6月8日,太子奶公司重组项目联系人李志坚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招商的细节仍不便透露。我们正在起草一份新闻稿,届时将介绍详细情况。”截至发稿时,李志坚的新闻稿尚未收到。
在太子奶公司破产重组项目第二次招商的同时,一些债权人质疑招商程序的合法性。
重庆债权人冯告诉记者,目前太子奶公司仍处于破产重组阶段,自2010年12月4日太子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召开后,破产管理人尚未提出重组方案。
“我们没有收到管理人关于对太子牛奶公司破产资产进行第二次投资的任何通知,也没有通过债权人会议对此事进行审议和表决。他们先玩。”冯先生说。他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中小债权人的利益,并与其他几个债权人协商,共同对管理人的不称职提起诉讼。
对此,李志坚表示,招商程序合法,《破产法》并未规定此事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招商项目已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专家艾谦认为,牛奶王子破产重组的二次投资促进涉嫌违法。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处分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时,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然而,2010年12月4日,当太子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并没有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艾谦认为,虽然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的处分情况。但是,适用这一条款的前提是,如果破产资产得不到及时处理,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破产法的初衷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使用不当,未经债权人同意,管理人不得处分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埃西说。
破产法中的漏洞
除了一些债权人的质疑,李途纯的一位律师王清辉从另一个角度质疑了这次投资邀请的合法性。
王庆辉表示,《破产法》规定,在法院裁定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和管理人未按期提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超过6个月的,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3个月。
延期后债务人和管理人仍未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决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2010年7月23日,法院裁定太子奶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最迟应在2011年4月底前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但现在是6月,破产重组计划仍未出台。”王清辉说道。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湖南太子奶集团破产重组经理陈坚红表示,破产重组方案草案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经济法专家李曙光教授认为,《破产法》规定,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应当在最长九个月内提交破产重组方案草案。逾期的,应当依法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即使有合法的理由,管理人也应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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