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疯狂维权致4经办人辞职 滥诉行为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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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6月17日电(记者何江勇)浙江省镇海区的一名农民工,在一家企业只工作了六个月,但在接下来的一年半时间里,他以企业拖欠加班费、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四次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提起四次诉讼,上诉一次。在每一次庭审中,法院官员都询问劳动者是否有其他可以共同解决的要求,但劳动者以其他要求的证据不足为由拒绝了,但他们在前一个案件结案后不久就申请仲裁和起诉,并多次申请财产保全以查封公司的相应财产。
由于工人食言,再次上诉,公司难以应付,公司人事、财务、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四名经理相继辞职。
2009年4月23日,43岁的河南人杨幼学来到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机电工业园的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至2010年4月。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至10月为杨幼学缴纳社会保险。
2009年10月5日,杨幼学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日,杨幼学离开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年1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社保中止手续。
2009年11月4日,杨幼雪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和5月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回复:杨幼雪于2009年4月23日到公司工作,公司2009年4月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杨幼学未能及时提供其他单位的社保停发单,公司于2009年6月为杨幼学办理了社保手续。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为杨幼学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起为杨幼学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驳回了杨幼学的经济赔偿请求。杨幼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杨幼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杨幼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5月,杨幼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国庆期间加班费1000元,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加班费为91.95元。杨幼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幼学300元作为该期间的加班费,并同意双方今后不再参与。
2010年9月,杨幼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除2009年国庆节以外的剩余时间的加班费1525元,被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杨幼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381元的经济补偿金。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幼雪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906元。
2010年10月20日,杨幼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要求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为由,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两个月工资损失4000元和两个月社保800元。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杨幼学的仲裁请求。杨幼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杨幼学利润损失12,772元。经审理,本院认为,杨幼学2009年11月和12月要求赔偿利润损失和缴纳社会保险费12,772元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程序,与本案不可分割,故不予受理。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为杨幼学办理了社保终止手续。杨幼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出具终止证明,杨幼学无法就业或无法立即就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杨幼学造成的损失。因此,杨幼学的主张被驳回。杨幼学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杨幼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镇海法院审判长指出,上述职工滥诉现象不仅使被诉企业对应诉感到厌倦,损害了企业的用工声誉,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然而,由于诉讼成本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法院每件收费10元,即使分成几个诉讼,也只有几十元),法律风险小,个体劳动者屡试不爽。目前,法院很难有效制止这种滥用诉讼的行为。只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今,在提高雇主学习、理解和遵守法律的意识的同时,也有必要提高大多数劳动者使用法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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