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联争夺商标权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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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圣三联”与“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近日在济南中院审结。法院驳回了圣三联的主张,并认定“三联”商标属于三联集团。历时两年的“三重”商标权纠纷首次获得司法结果。
“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于1985年创立,曾获“中国服务名牌”称号,具有巨大的财产和商业价值。2003年,三联集团对郑进行战略重组,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在审”前提条件:一是许可方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其次,许可方是被许可方的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方的发展。
郑重组成功后,更名为“三联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国美(报价、信息、评论)在三联书店股份纠纷中成为三联书店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圣三联起诉三联集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责令三联集团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圣三联。
本院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商标使用权在商标使用合同之初的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在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三联集团是郑的最大股东。法院认为,商标许可合同中关于商标转让的约定应当与合同的整体内容、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相结合。涉案商标被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了20年,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即其重要产权。三联集团失去圣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商标许可合同第二条“鉴于”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没有将涉案商标不当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法院驳回了圣三联的主张,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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