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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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5次中国网络快速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9年12月,中国读者人数为3.84亿人,网络普及率达28.9%。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并不乐观。 理论上,作品的新发布都扩大了新的好处空间,但现实并非如此,未规范化的科技互联网已经掠夺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人们预想的录用者和权利者分享好处的双赢局面 关于现在网络侵权作品的类型和表现,涉及方方面面的作品。 以受欢迎的电影为例,有些业界人士指出,如果两年前有影响力的电影作品被知名网站独占许可,通常需要200万日元左右的钱。 现在,这已经没有可能性了。 没有独家允许广播的网站。 因为一播出,不久,同一天也会在很多网站上出现那部电视剧的盗版。 另外,关于音乐作品的盗版众所周知。 但是,如果有新歌的话,很多人会通过网络非法下载和采用。 我不知道是否允许下载歌曲。 大家都习惯下载这样的免费音乐,所以购买正版CD的人也很少。 客观地说,这种方式给音乐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严重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创作欲望和正规传达者的利益。
网络侵权的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相关立法不完善。 网络传播是作品用高科技手段传播的新方法,现有法律赶不上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速度,有不完善的地方。 另外,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侵权技术也迅速更新,一部分侵权人为了隐藏自己的位置,采用了大量虚假注册地址的情况下,另外,通过扩大作品的授权范围来混淆分界线,将商业经营行为分类为公益行为的最新 虽然不允许客户进入或下载,但我们提供了大量指向版权不明的热播影剧的链接。 这些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本来不完全的立法更加苍白,缺乏网络维权法的依据。
但是。
已经是以前的了。 是。 不愿意权利人找不到房子,就白赚。 如果你在找房子,想办法尽量减少赔偿额。 侵权导致利润大于价格是盗版被禁止的真正原因。
(3)在权利人看来,维权意识的淡化和诉讼动力的不足助长了网络侵害的大胆。 在实践中,许多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版权人认为作品被转载到许多网站是光荣的,应该感谢转载的网站,不考虑与网站谈判,继续侵权行为。
有些权利人试图用法律保护权益,但网络版权纠纷的优势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专业性极高。 对权利人来说,肯定不知道方向,必须放弃。 客观地说,在网络侵权诉讼中,第一有阻碍弱化权利者维权的两个方面:另一方面,证据有取证困难和认证困难。 除非现在有电子的说明,否则没有电子的、说明的,不可能没有吧。 只有[的]
(一)不断完善新闻互联网的立法。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例》是国际处理网络高速发展带来的著作权保护的第一部立法。 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网络新闻发布权,2006年通过了《新闻网络发布权保护条例》。 但是,现有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缺乏保护力。 而且,立法总是落后于实践。 这是因为需要不断修改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例如,法国规定,刚通过《新闻社会著作条例》法案,未经许可非法下载版权作品的个体最多面临38欧元的罚款,进入公共媒体的行为罚款150欧元。 对这种网络用户处以小额罚款可能会成为我国的参考方向。
(2)加大网络侵权的价格。 第一,利用科技防盗版,增加盗版价格,即防止侵权人垂手复制粘贴。 第二,确定网站对网民入驻的监督管理责任,以监督管理不完善为处罚依据。 现在,很多视频共享网站对网民入驻的涉嫌侵犯版权的电影作品,经常采取闭眼默许的态度,不想放弃非法入驻带来的高点击概率。 第三,提高赔偿额,以损失补偿为主,补充适当处罚。 侵犯复印、照片作品的,可以在国家稿费标准的2~5倍范围内明确赔偿额,以一定的金额罚款。 2007年,在美国视频网站的侵犯版权诉讼中,索赔额达到10亿美元,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使网站决不轻易侵犯。 事实上,对侵权的适当处罚是必要的,不能放任不管以保护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 因为没有规范化的互联网产业总有一天会混乱。 第四,网络侵权可以适当降低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侵权严重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价格。
(三)加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 在网络侵害中,权利人面对网站,通常处于势头薄弱的状况,即使权利人有很强的实力,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面对卷入诉讼的被动状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维权和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发挥了桥梁的作用。 这不仅可以在得到权利人的批准后,代替权利人领取网络发布者支付的许可费,而且可以在冲突发生后代理或支持参加诉讼、仲裁、调解,节约权利人的时间和精力。
(四)诉讼和非诉讼方法将维权结合起来。 诉讼维权多而杂:在适用法律中,现行网络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上是审判的依据。 在证据方面,申诉前公证取证是澄清证据的比较有效的方法,认证必须结合网络证据的间接性、脆弱性、可复制性特征,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鉴定。 例如,以匿名、笔名发表作品的权利人如何认定,是数码照片权利人的认定标准在原告的主体资格上,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代理或协助权利人诉讼,走专业维权之路。 哈哈没有没有没有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网络发布网络发布网络发布也还没有,自己相应的是权利,更有效地防止控制的技术装置,保护自己的自己。 。 。 。 。 。 。 。 。 。 ()和。 。 。 。 。 。 。 。 只有近年来,使用“”数字水印(数字水印标记)时,会被数字化图像隐藏,无法删除。 另外,网络权利管理系统( drm )的开发和采用不仅可以防止非法复制和网络分发,还可以监视记录下载和阅览作品的现实情况。
如上所述,在关于网络侵害的纠纷中,著作权人和网络经营者的矛盾很明显。 处理思路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对作者的激励功能,考虑网络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社会进步的意义。 不能伤害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也不能阻碍网络的进步。 毕竟,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权利人通过创新作品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获得经济利益,但网站经营的本质是市场经济中的营利行为,方便公众获得新闻。 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建立双方信息表达的对话平台,达成协议实现共赢。
作者:张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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