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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9-09 00:18: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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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0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10月13日正式发布,随后山东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规划建议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登记信息等数据信息,以及公安、工商、网络信息、通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和分析的方式。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优势和第三方资源,深入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检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全面收集网上线下员工信息,实现社会无缝检查和防范。

根据管理职责,山东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局对所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查。要按照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划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要求,加强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有必要鼓励创新和发展,并澄清侵权行为的界限;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逐步建立规范的整改机制。

山东省印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此外,还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发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或开通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我们将昼夜不停地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并上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核实线索后,参照违法经营额、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印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以下是最初的政策:

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增强参与者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预警,强化卖方责任、买方自身责任和自负盈亏的意识氛围;规范与发展、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大力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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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原理。

统一领导,加强合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负责本地区和子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督方式和登记地集中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合力。

山东省印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明确界限,确保底线。明确各种业务的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之间的界限,保持法律与风险的底线。保护和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准确预测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速度,防止风险扩散和叠加,牢牢把握无系统性区域风险和无群体性事件两条底线。

制定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不同的风险领域,明确关键问题,分类政策。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有序、稳妥地对风险进行分类、甄别和处理。同时,坚持公平正义,开展专项整治,无一例外。

在保持长远眼光的同时做出改变。坚持安全与效率、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成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的对象和内容

一、p2p点对点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各地工商注册的网上贷款机构;以网上贷款名义经营涉及资金归集和期限错配,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非法开展合作业务或跨境金融活动的互联网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要求,其业务必须满足直接借贷的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非法募集资金,不得自筹资金、替代客户保护利息的承诺、期限错配、期限分割、虚假宣传、虚构目标、通过虚构或夸大融资项目收入前景误导贷款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但信用信息收集和核实以及贷款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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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部门批准,平台不得在注册名称和业务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字样,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目标、自行筹资、偿还实际债务或变相乱集资。要加强对融资人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误导性宣传。

3 .未经批准,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资金配置或利用homs类系统从事股票市场资金场外配置等金融服务。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应分开管理,遵循专业化运作原则,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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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网络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格,不得利用p2p点对点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格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的有关规定。规范网上众筹买房等。,并禁止各类机构开展首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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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和跨境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依赖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当符合取得的业务资格。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一致。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识别业务属性。

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社会销售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根据业务的本质属性,采用渗透式监管方式,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定。金融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提示风险,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产品。

3.金融机构不得依靠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嵌套各种资产管理产品,规避监管要求。应掌握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资等全过程的综合信息,并采用渗透式监管方法,从表面上判断业务的本质属性、监管责任、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

4.在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格的人员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根据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需要建立防火墙系统,遵循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有效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准备金。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储备资金存入符合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逐步取消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资金的利息支出,减少客户储备资金账户的资金存放,引导支付机构支付原始款项,创新支付服务回报,不得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个银行系统,不得变相开展银行间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清算系统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机构开展银行间支付业务。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构建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对接办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储备资金集中存管系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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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营业执照存续期间未实际开展支付业务、长期持续停止支付业务、客户储备资金管理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的机构,不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将根据无证机构的经营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对部分机构依法进行整改、规范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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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地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现货与期货之间进行股权交易和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其他行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境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不得擅自搭建互联网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息交流、匹配、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匹配、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违反银发〔2015〕2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服务;不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不允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款、众筹购房或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各种消费贷款等场外融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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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控股集团(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格的企业应建立内部防火墙系统,不允许关联交易,并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范。

(5)网络金融领域的虚假宣传和广告。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广告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不当宣传金融产品和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宣传金融业务或企业形象。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一致,不得进行误导、虚假和非法宣传;不要对未来的效果和利益作出有保证的承诺,明示或暗示资本保全、无风险或有保证的利益;不要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和受益人的名称或形象来提出建议和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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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补救措施

(a)严格的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而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则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管理基金、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上贷款、点对点借贷p2p股权众筹、网上保险支付等字样。对于选择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词语的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工商部门将及时将注册信息告知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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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资金监控。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储备账户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间支付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清算系统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清算机构进行。依托数据统计监控系统,我们可以实时、全面地监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账户、股东身份、资本来源、资本利用和资本流动情况。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严禁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保护客户资金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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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信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禁止发布金融广告的市场准入名单和负面名单制度。工商部门和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上市场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广告大数据平台,对互联网等载体发布的宣传广告进行监控,并会同相关财务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的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发布非法广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宣传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及时发现和识别跨境风险,并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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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信息数据库、大数据检索、工商登记信息等数据信息,如公安、工商、网络信息、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了解我省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检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收集并提交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群体性事件预警,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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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线下检查和预防。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优势和第三方资源,深入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检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下员工信息,实现社会无缝检查和防范。

(六)建立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预防预警机制。通过发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或开通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我们将昼夜不停地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并上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核实线索后,参照违法经营额、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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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大整顿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坚决清理和规范向客户提供不合理的高额回报和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抢占市场份额。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承诺或实际收入水平明显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以显性和隐性方式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的评估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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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根据管理职责,山东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局对所监管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查。要按照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规划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要求,加强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有必要鼓励创新和发展,并澄清侵权行为的界限;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逐步建立规范的整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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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a)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和调度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国家不同领域的相关专项整治计划和省政府的要求,分别制定了不同领域的专项整治计划,并成立了不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部署精干力量,全面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省级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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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职责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辖区内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深入调查和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潜在风险,保持无系统性区域风险和无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体牵头责任,负责全省地方金融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整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不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该领域和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开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准入管理和金融活动专项整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联合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配合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省商务厅负责整顿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及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配合监管工作。省交通厅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网络安全保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依法处置了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做好了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和省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做好互联网财经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稳定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加强防范逃逸、控制赃物、追缴和挂失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实施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市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受理与信访人有关的信访事项。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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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方法步骤

(1)彻底调查阶段(2016年5月和7月)。各级政府和相关子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区域进行拉网检查,全面了解本辖区(或行业)互联网金融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底层档案。对于跨城市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地和业务所在地的市政府应加强合作交流,总结情况;在省外注册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省份协调和共享信息。在立案调查中,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记录、复制、记录等方式,固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情况和材料;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涉及金额大、人数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一旦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调查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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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理整改阶段(2016年8月和11月)。各级政府和相关子领域专项整治领导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领导区域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进行集中整治。根据银发〔2015〕221号文件及相关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了分类处置。互联网金融机构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和专项整治分计划要求,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视为合规,并接受持续监管,鼓励和支持规范发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改,对违法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机构落实整改要求。情节轻微的,应当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整改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应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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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评估阶段(2016年10月和11月)。各级政府和相关子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区域内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深入调查、清理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领域专项督导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如果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将进行一批整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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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后,市及相关子领域专项整治领导部门将检查和接受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并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提出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经省政府审批后,上报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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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领域专项整治相关主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a)加强协调。各级及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于一些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潜在风险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贯通,妥善解决和消除。如果产品和业务交叉嵌套,需要整合全过程的业务信息,识别业务的本质属性,相关部门应共享数据,相互协商,识别业务本质,上报上级领导小组研究识别,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整改小组。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需要获取机构的账户数据,相关部门应在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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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性高、难度大、风险易传递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进而引发处置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注重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有序放松,区分不同风险区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隔离风险,有效防范处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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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支撑体系。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分析本地区、本行业互联网金融形势。跟踪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的发展,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我省网络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和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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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论控制,及时坚决删除误导性、煽动性和欺骗性信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载体,加强风险预警教育,提高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以适当的方式,统一口径,及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要加强政策公告,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引导作用,引导投资者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标题:山东省印发《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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