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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互联网金融部分行为在列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09-09 03:45: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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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0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加行动的指导意见》,制定并实施各行业互联网接入负面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列举了我国互联网的若干情况。

发改委发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互联网金融部分行为在列

要求同业拆借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集资,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己融资或变相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和收取贷款人的资金;(三)直接或者变相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护资金和利益;(四)自行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宣传或推荐融资项目;(五)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七)销售理财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理财产品;(八)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和基金份额的形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债权转让;(九)以任何形式与其他机构的投资、销售代理、经纪等业务混合、捆绑和代理,但法律法规和同业拆借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除外;(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缺陷和风险,以模糊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推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贷款人或借款人;(十一)为股票投资、场外资金配置、期货合约、结构性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同业拆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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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活动,都应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保险机构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网上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网上支付。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需要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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