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服务商将承担未授权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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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年的深入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1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首次进行了审议。
据多家媒体报道,该草案规定,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如果发现服务提供和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收方的未经授权支付指令通知,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服务提供者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擅自付款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者承担;如果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由于服务接受者的过错造成的,并且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服务提供者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方平台的信息记录应保存三年。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记录并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及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对商家的诚信提出了严格要求,迫使他们给予好评或处以50万元罚款。
具体来说,就是以虚拟交易的形式,删除不利的评价,以支付或交换其他条件来换取有利的评价等。,提升自己或他人的商业声誉;与事实相反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骚扰或威胁交易对手,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或删除对货物或服务的评估;篡改或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估记录;发布虚假信用评估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使用与域名、网页等其他知名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标志。未经授权,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乱。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还禁止攻击或入侵其他运营商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或篡改其他运营商的网上商店,从而影响正常的业务活动。
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服务商将承担未授权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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