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
本篇文章1268字,读完约3分钟
“债权转让”模式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常见的模式。最近,一些媒体将“债权转让”等同于“非法集资”。许多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都在想:“债权转让”还能做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同时存在三种例外,即当事人约定不转让;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可转让;根据法律不可转让。根据该条规定,货币债权的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依法转让具有处分权的债权,包括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转让。就一般的点对点贷款而言,借贷双方通过网上贷款中介平台达成的贷款协议属于货币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双方同意债权可以转让的合同,债权转让本身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的传言呢?作者认为这个谣言在表达上是有偏见的,但它仍然反映了行业的痛点。它可能包含至少三层含义:
第一个意思是:虚假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是:
“(一)不具备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销、售后包租、协议回购、出售房地产股份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转让林权和非法吸收资金代为管理和保护的;(三)以替代种植(养殖)、租赁种植(养殖)和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备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委托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真实内容,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或者出售虚假债券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资金或者销售虚构资金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销售保险内容不真实,伪造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据,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第十一条“非法吸收资金的其他行为”可以解释为以虚假债权转让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而不具有债权转让的真实含义。毫无疑问,这是非法集资。
第二层含义: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故意转移是非法集资。根据现行司法实践,非法集资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转让的效力值得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非法集资形成的债权转让是非法集资。
第三层含义:以“债权转让”的名义,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定罪处罚。”根据证券法的一般理论,同等股份和可转让股份的投资合同属于证券。债券是一种证券,债券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因此,出于投资目的,涉嫌擅自发行公司和企业债券。
标题:债权转让涉嫌非法集资?
地址:http://www.sac-csic.cn/syxw/3940.html
免责声明:沈阳新闻网今日新闻头条网是辽宁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门户网站,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沈阳新闻网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消费大数据助力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