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 商战“无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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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挖人”,于越医疗和贵州伟康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公司”)均在诉讼范围之外,并存在另一个关于是否应披露诉讼的争议。
伟康公司以“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向证监局举报。于越医疗表示,没有必要披露这起诉讼。
上述诉讼是伟康公司于2010年6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运平、江苏于越泰格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越泰格”)和于越医药提起的诉讼。目前,伟康公司在败诉后正在进行第二次上诉。
“挖墙角”引发的诉讼
上述诉讼所涉及的事实是,于越医疗为压缩机生产的筹款项目“挖王运平的墙角”。
2010年3月,于越医药和两名自然人将其持有的于越老虎15%的股权共计86.9万元转让给王运平。
伟康公司称,王运平转让于越老虎的股份没有通知该公司,也没有得到其股东或董事会的批准。由于于越泰格和伟康公司是类似企业,王运平违反了《公司法》的不正当竞争规定。
指出《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业机会,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不得规定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对于上述“偷猎”事件,一名律师向记者引用了同样的法律规定。
于越医药证券事务代表刘洪祥表示,该公司“挖”王运平没有相关法律。
在上述诉讼中,伟康公司应禁止王运平在于越医疗集团从事压缩机的R&D、生产和经营,并禁止其持有于越泰格15%的股份,所得250万元归伟康公司所有,由王运平、于越泰格和于越医疗集团共同赔偿其250万元。
2010年11月,伟康公司败诉。庭审笔录指出,于越医疗没有实际生产行为,伟康公司无法证明王运平在于越医疗从事压缩机的研究、开发、生产和运营,并向泰格公司和于越公司泄露了商业秘密。
信息披露纠纷
在第一次败诉后,伟康公司以信访的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举报了对方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行为。于越医科大学秘书长陈建认为,这起诉讼根本没有达到披露标准,伟康败诉后以普通股东的身份举报信访是一种恶意行为。
伟康公司表示已收到“受理并移送江苏证监局处理”的回复,处理结果不明。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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