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服务提供者获准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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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第206号令,允许台湾服务提供商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投资大陆航空空设备的维修领域。
本规定是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空民用航空业外商投资规定》(中国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的补充规定。但是,当台湾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法人或多个台湾服务提供者共同投资时,其主要投资者必须是法人。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民航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标题:台湾服务提供者获准投资大陆航空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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