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安全食品 亿客隆店被判赔10倍货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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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被吊销许可证8年,但产品苦修减肥药却一直在怡科龙公司管理的商店里销售,导致赵女士在购买和服用后感到不适。为此,她向法院起诉易克龙,要求该公司赔偿10倍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昨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易克龙向赵女士支付货款10倍,共计人民币3.84万元。
赵女士诉称,去年12月,她从一科龙公司购买了30盒苦修特收腹缩腰定向减肥药(以下简称苦修减肥药),单价为128元/盒,总用量为3840元。和朋友们一起吃了一段时间后,她感到不适。赵女士认为酷秀减肥药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举报,丰台分局立即查处了易克龙。经核实,生产苦修减肥药的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被西宁市工商局撤销。赵女士称,益科龙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益科龙公司返还货款3840元,并赔偿货款38400元的10倍。
庭审期间,易克龙公司回复称,该公司仅销售了14盒苦修减肥药,单价为90元/盒。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的不适与服用易克龙销售的苦修减肥药有关。减肥药是食物,不是健康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理是越权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苦秀减肥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减肥药应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对伊克龙公司的调查处理不是越权行为。此外,赵女士持有购货发票,与怡科龙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业务关系。易克龙公司销售其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不能提供购货单据、销售凭证、供应商资格等。因此,赵女士十倍赔偿的请求是合理的,证据是充分的,法院予以支持。然而,赵女士要求退还货款的要求已经包括在赔偿中,赔偿不能重复计算,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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