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首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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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码: 201500065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2-10-31
生效日期: 2012-12-1
新闻时效期限: 2017-11-30
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沈阳市安监局“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沈安监发〔2012〕69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09年市安监局表示:“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根据《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定期整理规定》(省政府237号令),《暂行规定》超过2年以上有效期,经市法制审查同意,向你们颁发《沈阳市生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因此认真执行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31日
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加强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中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广告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负有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会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全面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法承担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业全面负责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健全和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的审定、发行。
(二)依法建立适应本公司安全生产事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安全生产管理者。
(三)组织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提取采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比较有效的实施,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引起的后果负责。
(四)促进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业,认真开展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业。 规模以上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均达到三级以上,同时每三年进行一次周期性重新评价。 另外,要认真组织事故风险排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事故风险监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五)组织制定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训练,依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交备案。
(六)立即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执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业务。
(七)组织、督促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查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知识任职资格培训,组织本公司全体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九)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负责人、责任复印件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以下六个层次。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管理层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工厂、企业别)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业岗位责任部门和人员专业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文件、原始记录和总帐,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好审查准备。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录用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的逐步检查制度
(五)事故风险报告、故障排除、整改和通报奖励制度
(六)具有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判断检测监视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一)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解决制度
(十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公司的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 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领域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录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要比较有效地实施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进行专家储存、专家管理、专家录用。
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必须用于以下安全生产的几个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过程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查、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推广、教育、培训费用
(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装备
(五)纠正安全事故的风险
(六)重大危险源判断(价格)
(七)办理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价(报价)和审查以及技术咨询费用
(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药品和救援保障费用
(十)安全检查所需的交通工具、设备机器、通信仪器和检查费用
(十一)安全生产会议和学习考察费用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十三)职工伤亡事故调查解决费用
(十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敦促本公司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违反指挥、违反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种违反现象。 以职场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制度为基础,必须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规,消除风险,对当时处理不了的问题,分别制定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处理。 必须建立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及风险整改文件,每次检查的复印件、结果、整改情况必须列入文件,由检查员、评委签字。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副本:。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整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
(四)员工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有资格出港。
(五)员工在业务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分发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领域标准,员工是否正确安装和采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有无违规指挥,强迫员工进行危险的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反纪律的行为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视情况
(十)各种事故的风险
(十一)其他应检查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几个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计划和操作岗位的应急解决措施。 制定的应急计划和措施必须立足于应急第一线,以响应联动为大致内容,以第一线操作岗位为要点,各方面涵盖本公司的各阶层和部位。 制定的预案必须通过审定发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管理者和操作者熟悉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此外,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编纂完善,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比较有效性。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或指定某部门人员)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保护岗位,立即组织救助,配合事故调查组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生产经营部门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比较有效的审查。 审查结果要与企业广告主要负责人的报酬和任免挂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评价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 审查结果必须与相关人员的职务免除、收入分配等相关。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叙述职报告书由本人签字后,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由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给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标准》,对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日常检查审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安全费用的提取录用、风险排除管理等专业提取。
日常监督审查及专业检查结果是年末审查的首要依据。 年末审查可以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叙述审查执行)。
第十六条高度重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事业,全面履行生产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安全机构建设、安全投入、风险排除管理有突破。 安全训练、安全文化建设有创新,无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要先进选择。
审查成绩先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者可以用本人当年三个月的工资奖励,有资格得到沈阳市安全生产劳动模范。
第十七条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危险性,安全机构健全,好好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训练、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且至少在两年内
职务审查达成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者可以用本人当年两个月的工资奖励,有资格获得沈阳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体称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不足,各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训练、安全教育不足或者连续两年以上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获得市级以上的先进荣誉称号(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牌等)。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以上职务审查不符合标准的,由监狱部门向其职务和授权机关提出降级或免职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网络设立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审查结果曝光台,公布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审查结果,供社会搜索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死亡的3~9人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解决调查结果,由其有关部门给予记录、记录、降级或解职处分。 对死亡的10多名生产经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故解决调查结果,由监察机关或者管理机关给予降级、免职等处分,构成追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机关主要负责人没有依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比较有效期到2017年11月30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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