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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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码: 201500042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2-1-1
生效日期: 2012-1-1
新闻时效期限:
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人雇佣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派遣制度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46号)和原辽宁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发行《辽宁省劳动派遣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宁省劳动派遣制度发〔2007〕48号)的相关规定。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搞好这项事业,有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调整事业的前瞻性、能动性、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科学迅速发展观,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确立雇佣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完善该制度
二、确定建立就业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从2012年开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依法招聘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到2013年底,市、区县(市)和开发区、街道(乡镇)三级雇佣备案制度普遍建立,我市劳动雇佣新闻基础数据库体系基本形成。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用工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视建立雇佣备案制度,逐一发挥媒体推广和监督作用,大大提高推广雇佣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断绝使用者进行雇佣备案的可能性。 不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应当暴露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 各地区由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理顺功能、整合资源,确定目标任务、实务措施和时间进度,负责劳动关系实务的科室配备专家和必要设备,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和雇佣备案实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各区、县(市)、开发区的训练、指导和审计,建立调度制度,定期通报事业进展情况。 劳动关系、公司工资、社会保险、就业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改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各项雇佣备案、注册事业的相互关系,提高事业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不重复备案相同的复印件 在组织力量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用人单位家庭数量和现有劳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数据新闻的全面、准确、规范、统一要求,为各使用者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册,逐步建立劳动用工新闻数据库,完善
四、创新工作,提高效率,全力做好工作备案服务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性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就业方法,建立健全的工人备案就业制度,优化完整的就业流程和操作程序,建立必要的就业窗口和联系渠道,现有的劳动保障新闻 另外,可以采用事前告知、出差服务、追踪催促和监督检查等方法,促使使用者及时办理雇佣申报。 为了建立劳动者的新闻查询通报渠道,劳动者可以通过网络或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是否办理了雇佣登记、备案的复印件是否属实等。 向劳动者通报用人单位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复印件不真实,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处。
使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保障的书面审查、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依法变更登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相关业务。 发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提交备案的对应员工名单:《用人单位劳动者雇佣(招募)备案员工名单》、《用人单位雇佣(更新)备案员工名单》、《用人单位劳动者雇佣(变更)备案员工名单》、《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到2012年7月1日前注册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系统,完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新闻的登记,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到2012年6月30日为止,可以持有劳动合同或者雇佣申报手续进行劳动保障相关业务。 从7月1日开始,未申请雇佣申请的使用者请勿进行其他业务。
附件:
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申请表
2 .用人单位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 .用人单位雇佣(更新)职工名册备案
4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雇佣(变更)备案职工名单
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
6 .用人单位雇佣(解除或终止)备案员工名单
7 .审查备案程序
8、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的登记、登记和录用方法
标题:辽宁: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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