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本篇文章5145字,读完约13分钟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化事业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精神,加快全市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现在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本的新型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按照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一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行业改革和新型城市化建设,使农村生活人口转移到城市,农村
(2)基本上大致。
1 .多次积极安全,依法循规蹈矩的大体。 立足基本市情,按照国家、省户籍制度改革事业的决定部署,积极可靠推进,优先处理库存,有序吸引增量,依法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定居城市的期待和选择。
2 .多次以人为本,尊重意志是大体。 尊重全市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定居。
3、多次地产合适,区别对待大致。 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明确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定居政策。
4 .多次统一合作,提供保障大致。 通过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扩大对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展望。
(三)总体目标。 积极可靠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适合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户籍制度,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相近的城市
二、优化户籍转移政策
(四)全面开放建设镇定居限制。 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设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包括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孩子、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注册常住户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五)逐步建立完全流动人口点定居制度。 在我市城区(三县一市除外),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建立完整的流动人口点落户制度。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是基础指标各得分之和。 然后,将长时间在我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的定居我市的批准得分设定为120分,在申请人的总得分达到定居批准得分的情况下,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到我市。
1 .基础指标包括学历(职业资格)、年龄、连续办理《居住证》的年限、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等4个指标。
(1)学历(职业资格)指标的最高得分为100分,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取得国家同意的国内外学历(或国家同意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积分。 其中,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积100分。 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90分。 申请人取得大学学历或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80分。 申请人取得大学专业学历或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累70分。 申请人取得高中学历(包括中专、中职)或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60分。 申请人取得中学学历或取得专业能力证书的,积50分。 申请人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积40分。
(2)年龄指标最高得分3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积5分。 年龄每减少一岁,积分就增加一分。
(3)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指标最高得分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城区连续办理“居住证”时,一年增加5分(如果办理“居住证”中断,重新计算积分年限)。
(4)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指标最高得分为30分,申请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时,每一年增加5分。
2、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点的定居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六)继续执行我市现行部分的定居政策。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实际,继续执行现在的购房、三避难所(父母向孩子避难,孩子向父母避难,夫妇互相避难,以下相同)、人才引进、投资等定居政策。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严格管理城镇居民迁往农村。 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町、其他建设町和城区农村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的定居政策。 也就是说,除了农村居民之间的三避难所,以及省内生源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原籍工作没有定居的情况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城市居民都禁止移居农村。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人口管理制度创新
(八)完全人口新闻管理制度。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志的实际人口管理新闻系统,把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依靠实际存在的人口新闻管理系统,定期统计分析人口数据,为政府的决定提供依据。 按照全省统一配置建立健全的户籍转移、户籍登记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九)继续完善居住证一证通制度。 市直相关部门、机关根据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利服务、依法保护的大体情况,充分研究和开发居住证住房保障、劳动社保、医疗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逐步完善居住证的采用, 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采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住房生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员会)。
(十)确定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享有的权益。 申请孩子在附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流动结合孩子在我市连续上学的年数等情况,享受在我市参加中学考试的资格。 从省外转移到我市人员,其学籍、户籍年限等符合我省相关高考报名政策的,可以在我市享受参加高考的资格。 申请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注册。 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职业技能训练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的评选。 按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按规定办理港口、澳门的商务签名。 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券的规定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我们市民同等的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规划委员会)
(十一)加强居住证的管理和录用。 租赁房主向沈阳户籍人员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向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说明书》,承租人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说明书》,7天内房屋所在地公署
严禁招募(录用)用人单位拒绝办理居住证的非沈阳户口人员,用人单位和招募(录用)的非沈阳户口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天内报告属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出示执法证明书后,检查办理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情况。 有关机构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的,可以依法要求有关人员出示居住证。 劳动保障、物业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如果公共服务机构和金融等商业服务组织需要采用居住证来提供公共服务,相关部门需要提供支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住宅生产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金融处理)
四、健全的相关政策
(十二)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 完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辅助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创业支援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 逐步探索建立适合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的卫生计生政策。 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济体系,统筹城乡社会救济协调快速发展。 建立完全符合老年人诉求的养老服务机制,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据,机构支持功能完整,规模适中,逐步建设复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度。 建立和实施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员会)
(十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农村土地切实权利登记,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作为农民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整合和共享不动产登记新闻,为创新人口管理提供帮助。 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展望,把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展望范围。 重复以流入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的政策,确保流动人口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地参加中学考试和大学入学考试。 把定居城市的农民都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把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把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制度,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 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一,确保投保人在市级统一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医生即时结算,推进省内异地居民异地医生直接结算。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参合农民出院即时结算工作,尽快实现和完善市内各级新农协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制度,方便我市参合农民及时获得补偿。 实行新农协健康卡工程,切实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高等问题。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国土局、房地产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广局、卫生计生委)
(十四)完整的新闻系统建设。 加快劳动就业、教育、社保、结婚、卫生计生、人口健康、民族(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数据)等新闻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部门间、地区间新闻的整合和共享。 加快城乡医疗保障新闻化建设,增强医疗保险业务系统支持能力,逐步提高新闻化管理水平。 以不动产登记数据为基础,以不动产登记册为重点,完善城镇个人住宅新闻系统,进一步健全住宅租赁登记备案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宅基础新闻。 完整的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的信用决定和公民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提供新闻支持和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经济和新闻化委员会、民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委、住宅生产局、建设委员会、计划国土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十五)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加快城中村改造,依法把村民委员会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把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中村居民的市民化。 统筹处理城中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委员会、计划国土局、农经委会)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提高我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统一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整体规模和公共服务的增加因素,比较市对以下各项财政转移支付的不同政策目标,使市进一步完善下一步转移支付辅助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切实推进事业执行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这项事业的重要性、多复杂性和困难性,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中,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全面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要把这项事业纳入政府绩效评价范围,提高监督检查力,确保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十八)执行事业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 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贯彻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新闻化委员会、教育局、民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计划国土局、住宅生产局、交通局、农经济委员会、文广局、卫生规划委员会、)
(十九)推广引诱。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推广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正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复印件和相关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的好经验、好办法,及时响应大众的关心,各方面的共同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3日
(本公开发表)
标题: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地址:http://www.sac-csic.cn/syxw/16508.html
免责声明:沈阳新闻网今日新闻头条网是辽宁最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门户网站,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沈阳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