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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意见的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2-09 06:21: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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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确定偿还责任,预防管理财政金融风险,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如下

一、确定放款主体,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性债务放款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市)、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给政府债务,过渡期,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土地储备等建设项目不包括 根据谁借的,谁偿还的,各区、县(市)政府对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实行不救济。

各区、县(市)、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流程确定资金来源、用途,制定政府债务出租和偿还计划,批准后纳入本公司、部门预算管理。 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采用,采取加强项目储备、加大推广力度等措施,使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减轻政府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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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事业的指导、理顺部门的功能,将政府性债务相关业务统一管理到财政部门,分别杜绝政治、管理分散、多头债务。 将债务不履行作为当前经济事业的重要几个事项进行研究,将保证偿还到期债务放在与工资保证、驾驶保证、重要民生保证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债务。

各区、县(市)、部门要努力解决库存债务,切实使用充分的国家过渡期有关政策,通过更新借款合同、置换贷款展览会、短期贷款等方法缓解当期债务压力,新的贷款利率超过人民银行的同步基准利率 整合预算资金、执行中的超收入等各种财政资金,调整结构压缩通常支出,调整可变资产、债务重组、资产活用、土地转速加速、工程结算完成、交换债券申请、ppp模式置换、债务准备金转入(预算稳定调整基础 并要加强对债务资金录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继续动态监测债务资金,控制提款的进度和财务汇率,努力降低资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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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立即向各区、县(市)、部门发布债务风险警报,对进入警报高风险的区、县(市)、部门全面搜索、修正管理问题,制定债务风险解决方案,限期制定债务指标

三、完全债务统计的分解和审查工作

各区、县(市)、部门要认真进行债务统计拆除工作,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债务统计软件的数据,按月、季度、年填写债务统计报告。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 实行债务管理审查和问责机制,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绩效审查体系,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首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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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市)、部门债务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加强完整的审查方法、债务审计监督,对各部门职务、政府债务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对未批准、违反租赁债务的追究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 2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员会、各直属机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上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定部署,完善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阅、利用和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性债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比较政府规范借款的积极作用

(2)基本上大致。

1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

2 .明确责任,自行承担风险。 明确政府和公司的责任,政府的债务不能通过公司借。 公司的债务不能强加给政府偿还。 不要确定风险自己负担。 重复谁录用,谁按偿还等级实行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依法承担各自的责任。

3 .规范借款,严格管理。 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杠杆融资机制,确定政府杠杆权限、方法、程序和债务资金用途,坚决制止违法杠杆。 各级政府债务实行规模管理、预算管理,实现出租、利用、返还。

4 .计划先行,计划管理。 政府杠杆项目根据中期财政计划编制的要求实施计划管理,关系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快速发展计划。 同步编制政府杠杆项目投资融资计划,编制政府债务收支预算。

5 .加强审查,严格管理风险。 把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业绩评价范围。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地域性和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的发生。

6 .统一部署,稳步推进。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妥善解决库存债务,有序推进建设项目,剥离融资平台企业政府的融资职能。

二、完整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

(一)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体系。

1 .确定政府债务的借贷权限、方法和用途。 政府的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贷款,不能通过企业的事业部门等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放债。 市县级政府确实要交债的,由省政府代为交债,市县级政府有责任按时全额偿还。 政府债务是通过采取发行国债的方法列举的。 无收益公益性事业的迅速发展确实需要借政府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发行通常债券的融资,作为通常债务,首先用通常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利润的公益性事业迅速发展,确实需要借政府债务的情况下,发行特别债券融资,作为特别债务,用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特别收入偿还。 国债的发行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遵循国债发行规则,完善国债市场。 各级政府欠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的库存返还债务,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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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施政府债务规模管理、限度管理。 省政府对省本级和市县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限度管理,通常债务和专业债务都纳入限度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政府债务限度内分别确定省本级限额、市县总限额,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批准。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总限额中各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各市县的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提交各市县。 各级政府不得提高债务突破限额,也不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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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政府或债务的监督管理。 政府或债务包括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济责任的债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债务统计分解和风险管理,建设债务项目和监督管理债务收入。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的,必须严格限定在依法保证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 .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要根据合法合规、真相完善,在收支平衡、风险管理、公开透明、重视业绩的大体上,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通常,债务收支纳入常规公共预算管理,特别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根据性质纳入相应的政府预算管理。 各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提出政府债务贷款和偿还计划,批准后纳入本部门、本部门的预算管理。 或者债务确实需要政府或者其部门、机关依法承担债务责任的,债务资金应当纳入相应的预算管理。 政府计划提高债务实施的项目必须结合中期财政计划编制要求和财政收支预期情况进行充分的论证,纳入项目库管理,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政府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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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积极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专利经营等方法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具有一定利益的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和运营,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创新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运营模式。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长期稳定收益。 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专利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企业的债务责任。 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合理明确补贴金额,规范项目运营,合理分配风险,依法严格控制政府或债务,提高资金采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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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体系。

1 .完整的统计报告和公开制度。 完整的统计分解报告制度及时动态地反映政府性债务的基本情况,定期阶段性地报告。 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 建立政府性债务新闻公开制度,依法规章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

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动态监视各市县、部门债务状况,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和部门及时进行风险警告。 风险警告名单上的地区和部门,通过全面寻找管理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共经费,处置库存资产等方法筹集借款资金,逐步降低风险,债务 未列入风险警告名单的地区和部门必须认真调查风险风险,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力可能性,慎重列举新债务,合理管理债务馀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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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债务准备金的管理。 必须把各种债务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安排年初预算资金、执行中超额收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库存和建设项目资产处置、公务车改革变更收益及部分预算稳定调整基金转入等,充实债务准备金,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利息支出。

4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必须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计划,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借款难以偿还的,通过准备借款、压缩公共经费、处置库存资产等途径筹措资金,及时偿还。 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大体上是。 市县级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和上级政府需要应急处理的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解决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应急处理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主导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明确。 市县级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理计划提交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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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严格财政纪律。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采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处罚机制,提高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外违法违规借给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快速发展的名义借给债务用于经常支出,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变更既定资金用途。 向公司提供资金、财政补助金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保证。 不得违反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金融机构等强制提供政府融资。 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引起的土地和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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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组织的保障体系。

1 .确定政府性债务负责人制度。 各级政府要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承担解决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统一协调当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必须加强下领导、监督和审查,下级政府必须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债务管理的相关情况。

2 .实行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完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能力,进行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债券发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统计分解、风险监视等事业,由政府审批项目、专业

3 .建立各部门分工协调机制。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通报消息,加强协调合作,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快速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批准,严格批准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正确诱惑,阻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 审计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审计监督,把政府性债务审计纳入财政审计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促进完整的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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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执行审查问责机制。 以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业绩评价。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承担管辖地区、所属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责任的落实和责任追究。 加强教育和审查,纠正不正确的业绩指导。 对于解除实际过剩债务、违法不履行债务和担保、违反债务资金、废债务恶意逃跑等行为,必须认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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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加强对债权人的约束。 金融机构等购买国债要符合监督管理规定,为属于政府或债务借贷主体的司法等提供融资要严格规范信用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贷款,不得对政府的违法违反要求保证。 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依照商业银行法、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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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做好相关辅助工作

(一)妥善解决政府库存债务。

1 .明确债务偿还责任,锁定政府库存债务。 按照政策要求整理认识政府库存债务。 明确定义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明确偿还责任和债务分类,阶段性总结报告批准后,锁定政府库存债务余额,明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2 .纳入预算管理,执行债务资金来源。 政府库存债务必须把当年支付利息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必须统一运用支出结构调整、债务重组、可变资产处置、债券置换申请等方法,执行库存债务的债务资金来源。 提高库存债务到期债务筹资力度,切实履行债务责任。 对项目本身的运营收入可以按时支付利息的债务将继续以项目收入偿还。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支付利息不够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高质量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增强债务偿还能力,必要时通过处置政府资产等方法返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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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优化政府库存债务期限结构,减轻利息负担。 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库存债务,将各项债务利率、期限、预期收益等逐一分解,估算库存债务的融资价格。 对照发行国债的融资价格,制定实际发行国债的库存交换债务计划,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申请发行政府置换债券,优化政府库存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息负担。

4 .解决政府库存债务,控制债务馀额规模。 在政府库存债务馀额超过警告限额的地区,必须制定年度政府债务解决方案,积极采取削减政府债务馀额的措施,在国家规定期间内将政府债务馀额压缩在限额以内。 即使在库存债务馀额未超过限额的地区,也必须加大库存债务解决的力度,为新的要点项目融资腾出越来越多的借款空间,合理管理债务馀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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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到期或债务时妥善解决。 防止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风险,将政府的代价责任降到最低。 各级政府应该指导和督促有关债务提升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扩大债务资金渠道,统一安排债务资金。 有关债务举行单位和连带负责人应当认真执行债务责任,确定债务期限,按时支付利息,单方面不得变更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债务责任和废债务。 确实对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各级政府必须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的约定。 对于确实形成损失的库存债务,债权人必须根据商业化承担大致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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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保建设项目的后续融资。

各级政府要统一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建设项目的继续建设和终结,防止一半工程造成的闲置浪费。 对采用债务资金的建设项目,原贷款银行等再次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必须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必须首先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国债处理后续融资。 对小屋区改造等中央采取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进行单独统计、单独计算、单独检查、单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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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还款责任,剥离融资平台企业政府的融资职能。

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府库存债务整理筛选工作的要求,整理融资平台的企业债务关系,明确政府和公司的债务责任。 融资平台企业承担的经营性项目必须脱离政府,按照市场化方法运营,相应的债务被定义为公司债务,政府不负债务责任。 融资平台企业要承担从公益性项目借来的债务,必须结合政府的库存债务整理筛选事业,明确定义政府的债务和公司的债务,政府和公司必须根据整理筛选结果承担各自的责任。 融资平台除了剥离企业的政府融资功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在建设项目融资外,融资平台企业不得追加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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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有效防止财政金融风险的解决,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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