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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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库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必须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发行管理工作执行公司申请、二级发行证、属地监督的大致情况。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行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市经营许可证的发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的批准、发行。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公司
(二)经营容易制造爆炸危险化学物质的公司
(三)经营加油站的公司
(四)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公司
(五)设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公司所属省级、区的市级企业(分企业)
(六)拥有储存设施经营有毒化学品、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公司
(七)购买危险化学品分装、填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和销售的公司。
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级发行机构)负责批准、发行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为公司,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石油化学工业公司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 gb50156 )、《gb50156》
(二)企业广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者具备适合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专业安全生产训练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特殊作业人员接受专业的安全作业训练,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职工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中毒防止、泄漏防止管理等复印件)、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风险故障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领域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采购加分装、填充或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然后销售的公司,除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领域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除了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双人检查、双人保管、双人出货、双人锁、二本账簿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人拥有储藏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除了符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经营新成立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业区域内。
(二)储藏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标准的规定。
(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工业化学类或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化学工业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角色或危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 )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藏易燃、爆炸性、有毒、容易扩散的危险化学品,除了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警报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一节许可证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所在市级或者区、县(市)级发行机关(以下统称发行机关)申请。 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以文件形式提交经营许可证申请,简单证明公司类型、经营地址、经营方法、经营品种、设计仓库量等方面的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三)企业广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者、特殊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品)和其他员工培训合格的说明资料
(四)事业单位产权说明文件或者租赁说明文件(复制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性质营业执照或者公司名称预先批准文件(复制品)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津贴备案登记表(复制品)
(七)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储藏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租赁储藏设施相关手册(复制品)存储设施时,需要提交租赁手册(复制品)。 储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检查意见书(复制品)。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说明资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学历证书或技术角色证书或者危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品)
(三)安全评价报告。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简称:通常储存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的分装、填充作业场所的,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的规定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必须统一用a4纸制作,装订,制作页码,列出目录,在首页盖章。
第二节许可证受理
第十二条发行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解决。
(一)申请一些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几个事项不属于本发行机构的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通知相应的发行机构,返还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更正,允许受理该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修正通知书》(见附件八),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的所有复印件。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根据发行机构的要求提出一切修正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行机构受理或不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发行注明本机构印章和日期的书面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九)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十)。
第三节许可证审查
第十三条发行机构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必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指定两名以上的员工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藏设施,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是否许可。
发行机构现场审计及申请人整改现场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和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的修改所需时间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十四条现场审查审计复印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检查;
(二)检查经营场所和储藏设施的安全条件。 必须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整改确认报告》(见附件五)或《按领域分列的检查表》复印件进行检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评委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计或现场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发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表》(见附件六),修改后,由发行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确认。
第十六条评委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文件、材料和现场审计结果提出公司是否具备(或基本具备)发放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的综合意见。
对审查意见判断没有发行条件的,发行机关责令其期限修改,修改完成后组织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公司,证明理由。
第四节许可证发放
第十七条发行机构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行经营许可。 发行机构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发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发行通知书》(见附件十一),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原件、复印件,原件为悬挂式,复印件为折叠式。 原件、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必须分别注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藏场所)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法
(五)许可范围
(六)发行日期和比较有效期
(七)证书编号
(八)发行机构
(九)比较有效期的持续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许可证号码应当编制如下。
证书编号格式: a安经字[b]c号;
a-表示发行机构地区名称的缩写。
安经字表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
表示b-发行证的年份。 例如,如果2012年颁发许可证,则为[2012];
表示c许可证发行数组编号,编号暂时保存4位自然数,各发行机构按管辖区域排序。 列举如下。
市级发行机构证书编号的形式为沈安经字[2012] 0001号,
区、县(市)级发行机关证书编号的格式为和平安经字[2012]0001号,康平安经字[2012]0001号(见附件16 )。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视措施的,从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发行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其照片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二)
(二)原经营许可证的正、复制;
(三)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变更注册处的相关说明资料;
(六)变更后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视设施的专业安全评价报告
(七)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行机关由经营机关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发行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必须审查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并决定从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是否允许变更。
发行机构决定允许变更的,应当重新发行经营许可证,收回原来的经营许可证。 不变更的,应当证明理由,书面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不变,但必须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四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时,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检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行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发行机关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加油站的公司如果在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内被批准当场变更、扩展,则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但是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经验合格后才能经营。
第二十五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没有储藏设施的经营公司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具有储藏设施的经营公司变更其储藏场所的
(三)仓库经营的公司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地区间变更上述相关事项,市级发行机构不受理时,变更后所在地的发行机构重新审查发行证,填写《地区间变更许可事项登记表》(见附件4 ),原发行机构回收或注销变更前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重新处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行机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审查和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在经营许可证比较到期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的,必须在许可证比较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向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发行机构提交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公司提出经营许可延期申请时,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向发行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申请交换时,必须提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原经营许可证的修改、复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申请延期经营许可证时,可以不经发行机构同意提交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第(二)、(三)、(四)、(五)、(六)项及第三项第(一)、(二)。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方法和本细则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没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没有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有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储藏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公司除了符合前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成证书(复制品)。
加油站已经应用han拦截防爆技术达成本质安全改造的,除了其初次申请以外,可以不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直接办理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中证明公司符合前款的规定条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直接延期交换条件符合说明”(见附件七)。
第三十条公司因项目建设或风险修正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延期的,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向发行机构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报书》(见附件十二),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发行经营许可证
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或风险修正后,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报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中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发行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必须在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 超过期限还没有作出决定的,允许延期。
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审查和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发行新的经营许可证。 发行机构决定允许延期的,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顺延三年。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租、转让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不得采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发行机关应当再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和发行经营许可证。
发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取当事人的财产,不得争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行文件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单位必须立即向同行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营登记地址(事务所)和储藏场所跨区域设置的,属于区域、县(市)级发行机关受理范围的,可以向注册方发行机关提交申请,储藏场所现场审查时不与当地监狱部门的提名人一起审查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则、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解除
第三十七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机构应当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超过职权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机构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延期的;
(二)结束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行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当地主要信息媒体或者本机关的网站发行公告,通报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结束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解除核准表》(见附件十四),证明原因,向发行机构提交经营许可证的修改、复印件。
第四十条经营许可证印刷错误的,公司可以向发行机构申请修改经营许可证,经验证后,发行机构应当修改。
第四十一条经营许可证丢失、破损的,公司应当立即书面向发行机构报告,在公开媒体刊登丢失、破损声明,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行核准表》(见附件十五),由发行机构重新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区、县(市)级发行机关应当向市级发行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经营许可证的批准、发行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民间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市煤气的经营(包括运输工具煤气)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购买危险化学品加分装、填充或非危险化学品溶剂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长管道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行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是销售本公司以外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工厂外设置销售网点的,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清单》中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指《剧毒化学品目录》上的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录2011版》中记载的危险化学品。
仓库经营: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所,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体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储藏设施: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储藏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四十七条在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可以在其经营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内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比较到期后仍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公司单位或者个体可以在其经营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内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比较到期后仍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登记为公司,然后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书
4 .区域间变更许可事项登记表格
5 .修正确认报告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反馈表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交换条件符合说明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修正通知书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1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发通知书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报书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报通知书
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准表
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行核准表16 .证明书编号制作大致
标题:辽宁: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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