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树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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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原城镇居民大额补充保险政策,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充保险费用于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有关问题如下
一、适用范围:参加我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成人及老年人每人每年38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三、补偿标准:城市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体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由补充保险以65%的比例补偿。
四、费用支付: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局每季度支付的商业保险企业。 每季度的支付额是大病补充保险费的确认额。
五、补偿方法: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投保人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其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疗保险局结算后,市医疗保险局向商业保险企业通报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充情况,由商业保险企业审查后支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外科医生、长时间外科医生、急诊医生等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险局受理补充医疗保险结算业务,结算费用由商业保险企业支付给投保人。
六、患有肺动脉高压的投保人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法:患有肺动脉高压,采用长时间波生坦治疗的人,中华慈善总会送药前的自费购买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特别补偿,补偿比例为70%,年最高补偿限额为 补偿方法:投保人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始收据,与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手工结算。
七、商业保险企业要发挥每一个专业的特点,提高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营价格为筹资额的3%,收益率为3%。 其中收益率的50%是关于控制费的情况,以审查不合理医疗费的50%的比例计入,最高在1.5%以下。 实际上采用结余部分结转到下一年度,用于扣除下一年度的保险费。 发生政策损失时,承包企业提供运营情况分解报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市财政局。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后,医院方面计算机结算程序未开发之前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由承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手工结算。 院方结算程序开发上线后,投保人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享受补充保险待遇。 九、城市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支付范围需要调整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8日
标题:辽宁:关于树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沈人社发〔201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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