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确定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沈房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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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房地产局、县(市)建设局、市住房登记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简化工作流程,为房屋登记申请人服务,目前对房屋登记查询程序的有关事项进行如下确定。
一、房屋登记机关询问的复印件:
1 .申请注册的几个事项应该是申请人的真正意思表示。
2 .申请注册的房屋必须共享或单独全部。 对于共享的房屋,应该询问是共同共享还是按部就班共享。 关于按部就班共享的东西,应该咨询申请人的共享份额。
二、申请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根据咨询结果记载房屋共享情况,实质上不审查婚姻关系。
咨询的结果,申请人单独全部的情况下,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单独全部,不接受婚姻状况说明资料。
咨询结果通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资料。
咨询结果按部就班共享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共享份额约定书。
三、咨询结果必须按咨询处的签名或指纹确认后存档。
四、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必须对申请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比较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登记。
注册申请人隐瞒房屋共享情况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机关经咨询记载为单独的所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利人可以单独处置房屋。
六、本通知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 废除《沈阳市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沈房发〔2011〕85号) 3.5第2条(4)项的规定及《关于特定期间内登记册记载个别所有房屋处置相关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12〕94号)。
沈阳市房地产局
2014年6月14日
标题:辽宁:沈阳市房产局关于确定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沈房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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