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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2-09 13:43: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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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在对全省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快速发展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生活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 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责任主体,在资金投入优先、土地规划优先、财税支持优先、道路权保障优先四优先的大体上,把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事业的主要位置,把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迅速发展地位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组织指导。 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快速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事业机制,确定部门职责,明确快速发展目标,实行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快速发展的新结构。

二、确定城市公共交通整体快速发展目标

各城市生活人民政府加快建设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以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补充出租车,公共 到2020年,全面确立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迅速发展地位,切实落实住在各城市的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公共汽车公司的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公共汽车车辆的运行速度明显 各市基本实现了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网站500米的全面展望,公共交通在汽车化旅行中所占比例达到60%左右。 市区人口100万以上城市客车万人的拥有率达到16辆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城市客车万人的拥有率达到14辆以上。

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

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修改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必须科学合理、优先迅速发展,适度根据先进大体编制或修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约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科学规划城市功能配置,按照公共交通快速发展城市的规划理念,适度先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均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大容量、绿色交通设施,公共交通 为了维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用地等重要复印件明确后不得擅自变更。 各城市必须在2014年底前完成最新的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制定或修改事业,并向省计划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城市计划长期市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必须尽快组织轨道交通线网计划,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计划复印件纳入城市总体计划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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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同步交付采用,建设费用为主体工程投资 要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中心的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法的有效换乘和比较有效的联系。 合理布局和加速换乘枢纽、停车场、始末站、供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的建设。 大型换乘枢纽满足线网优化、换乘联系需求,第一站、停车场满足线的快速发展需求,公共汽车入场率达到100%,供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建设是清洁能源、新能源公共汽车的快速发展需求 加强轨道交通连接换乘停车场建设,将个人机动化出行方法转变为公共交通,对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是有效的。 新的公共汽车站设施必须充分考虑公共汽车职工的饮食、饮水、休息、厕所等附属功能。 为了新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要建设公共汽车站、车站、候车室、港湾式停车站等,并建设电力供应等辅助管道设施。 加强公共汽车站、候车室的建设和维护,强调基本功能,严格管理公共汽车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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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对需要辅助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加的共同事业机制,根据规定或标准规划和辅助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各城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公共汽车站的设计和施工,并在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检查合格后开始采用。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保障,逐步处理历史债务,公共汽车加气站、充电站(桩)用地要优先供应。 符合国家“拨号用地目录”的用地,必须用拨号方法取得,平均每台公共汽车基础设施综合用地必须在200平方米以上。 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督管理,禁止侵占或擅自变更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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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以政府投入为主,在弥补票收入的大体上,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投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快速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损失填补、车辆设备购买等 各城市政府必须从城市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中配置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在5%以上。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录用费等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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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税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税金,或根据公共汽车公司的税收贡献和业绩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依法减税或免除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十二五期间免除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购置税。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除城市公共汽车用地(包括始末站、停车场、维修场、车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的城市土地采用税。 大力宣传液化天然气等利用清洁能源的公共交通车辆,在公共汽车上实施油改煤气,购买清洁能源公共汽车时,必须给予财政补贴,相关部门应免除天然气公共汽车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检查收入 对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巴士、公共电车用电参照居民的生活用电价给予优惠。 省交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在交通专项资金中配置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基础设施和公共汽车新闻化建设,诱惑各城市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的投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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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合理提高公共交通走廊、轨道交通网站周边的土地开发强度,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面、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大体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用招标等方法规范操作,实现收益最大化 对于现有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满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 开发收益必须都是维护、管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运营公共汽车的政策损失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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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完整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和换乘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社会负担能力、公司运营价格、城市经济状况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为大众所接受、公司不吃亏、财政负担的公共交通 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公司运营价格和政府补贴联动机制和多层次、差异化的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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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牢固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津贴补偿机制,财政部门设立交通、审计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价格费用年度评价事业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提供社会福利(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 的减少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使公共交通公司低价和公共汽车公司享受的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公共汽车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促使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省财政部门要与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促进和指导各城市建立健全的补助金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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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业绩评价体系

省交通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评价体系和相应的评价评价评价方法,对各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水平和省内要点公共汽车公司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定期进行审查评价。 评价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导致采用省级财政交通投入资金。 各城市交通部门也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公共汽车公司的经营管理开展评价审查业务,将评价审查结果与发放财政补贴、线路资源配置、公司指导业绩审查等相结合,形成比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公共汽车公司实施驾驶员星管理制度,关系到驾驶员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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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

居住在各城市的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路、优先信号的建设,切实保障公共交通线路的权利优先。 城市建设区单向三车道(含)以上的道路、单向二车道(含)以上的干线道路及对大型巴士换乘枢纽直接影响较大的道路全天或高峰时间设置巴士专用道路,合理增设巴士优先信号,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 沈阳、大连两市必须努力建设专用道路网络,其他城市每100台必须有3公里以上的专用道路。 必须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允许机场巴士、校车、巴士采用巴士专用车道。 取消堵车区域和道路的占道停车,提高对劫持公共汽车专用道路的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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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深化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改革和管理

居住在各城市的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国家大部分的制改革要求,尽快整理管理体制,将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功能纳入交通部门,确定具体职责。 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再设置单设或内设机构,委托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管理职能。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领域准入、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轨道交通建设的城市要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法规、规范。 已经颁布法规、规章的,必须立即开展修改事业,提供完全的补助方法,提高执法力,确保法规规定比较有效地执行。 省政府也将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尽快扭转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不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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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域监督和管理,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旅行的需要,开放和设置公共汽车路线和网站,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由公共汽车公司规定的服务标准和线路、网站、班次、车间和时间组织 建立公共汽车公司的信用文件,记录服务质量和不良经营行为,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建立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备案登记、职工资格证书出港、公共汽车车辆运行基本数据提交、公共汽车路线和驾驶员星级管理等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辅助实施方法和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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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经营主体过多的城市要实施资源整合,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 支持优秀的公司优先快速发展,为所有不同形式的公共汽车公司创造平等的经营环境。 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经营体制改革,消除以前流传的国有公司弊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逐步消除长期积累的历史负担,增强公司快速发展后的力量,建设现代公共交通公司。 公共汽车公司要创新经营模式,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探索车辆维修清洁、食堂配送、票清等辅助业务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 除了要创新管理体制,加强价格管理,减少冗员,提高效率,需要一线司机、专家外,还要严格管理人员的增加。 鼓励将市内运行和公共汽车并行的短途公共汽车路线旅客运输基于集约化(公共汽车公营)改造为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现有承包经营的公共汽车路线逐渐改造为集约化经营,新开通公共汽车路线必须实行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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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高科学技术应用宣传力度

大力推进新闻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应用,建设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系统、公司管理新闻系统、公共汽车服务和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公共移动新闻服务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等,城市公共汽车ic卡, 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鼓励各城市对具备条件的在用车辆实施油改性,相关部门合法改造车辆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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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推进城市交通综合管理

各城市要加强移动诉求的诱惑和管理,根据土地适当开展错峰移动,提倡非刚性移动诉求选择平峰期移动,加快停车换乘、轨道交通连接系统的建设。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比较有效地控制个人的汽车化交通诉求,提倡短距离移动选择自行车、步行等交通方法。 加快城市交通智能引导系统建设,大力发展汽车租赁、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宣传出租车电话约车服务,避免出行高峰期交接,提高车辆和道路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交通堵塞 强烈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旅行的推广和诱惑,明确每年9月的第3周为巴士旅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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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规范公共交通决定和新闻公开

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几个事项决策过程,决定民主、公开、透明度,建立公共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线网优化方案、线调整公示制度,实行运营价格听证制度。 各城市必须每年公布上年度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发展状况,包括运营价格、服务质量、路权优先、基础设施建设、车辆设施状况、生产效率、政府投入、大众满意度等,广泛受到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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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

住在各城市的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事业,确定各部门的安全责任。 城市公安部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和侵犯公共交通司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城市交通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公共交通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 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增加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 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必须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特别是轨道交通)恶劣天气条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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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障职工权益

居住在各城市的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给公共汽车公司补助金补偿,为提高公共汽车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创造条件。 确保公共汽车职工的平均工资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上。 积极吸引和鼓励外来者参加公共交通服务,在享受户籍、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为安心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公共汽车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向一线员工倾斜,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充分体现岗位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 要着力改善员工的就业环境和条件,扭转员工劳动强度过大的情况。 城市相关部门必须协助工会组织建立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城市生活的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公共汽车职工工资水平指导线,指导公共汽车公司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开展公共汽车公司雇佣规范情况检查,向公司按规定向职工缴纳各类保险,职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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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公共汽车优先是民生优先的本质。 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推进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迅速发展。 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监督检查各城市的执行情况。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就业措施,形成就业力,共同推进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优先迅速发展。

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标题: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快速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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