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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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利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调查、设计和实施。
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社会公共好处、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三)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融资、资金援助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分合作
门制定好,报国务院批准。
对法律或者国务院需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将需要依法招标的项目清零,也不得在其他任何项目中。
方法避免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大体。
第六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任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违法限制或拒绝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票。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活动,依法调查招标活动中的违规情况。
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投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必须首先履行审批手。
接下来,得到批准。
投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执行,必须在招标文中。
如实记载在文件上。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投标是指投标人用招标公告的方法委托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是投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委托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明确的国家要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
府明确的地方要点项目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由国务院快速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投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 任意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制作招标文件,具有组织审查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对于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
到门口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
中介组织。
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价的相应专业能力。
(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人选为审查委员会成员的
技术、经济等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是国务院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制定。 从事其他投标代理业务的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被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投标代理机构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好处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遵守本法的关系。
是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人使用公开投标方法时,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
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纸、新闻网络或其他媒体发行。
招标公告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之间和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几个事项。
第十七条投标人使用邀请投标方法的,应当具备三个以上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信用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必须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些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关于资格的说明文件和业绩状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照其规定。
投标人必须在不合理的条件下限制或拒绝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管。
看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项目的优势和必要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该包起来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审查标准等一切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预定签订合同的第一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依照其规定提交招标文件。
提出相应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基准段,明确工期的,投标人合理划分基准段,明确工期,然后
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力
投标人的其他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的勘查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向别人披露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关于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设立标准的,标准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人发行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明确或者评级的,应当在招标中。
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期限至少在15日之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文件受益人。
我是。 这个明确或修订的副本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明确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但是,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开始发行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最短必须在20天以上。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按照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体适用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则。
决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是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要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包括派遣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的。
技术人员简历、业绩、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之前提交投标文件
送到投标地点。 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必须收到并保留,不得打开。 投标人少于三人
是的,投标人必须依照本法再次投标。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拒绝。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前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书面通知投标人。 补充、撰改的复印件是投标文件的分组
成为一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记载的项目现实情况,中标后计划中标项目的部分
分为非主体、非重要事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
共同投标。
共同体各方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一对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共同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同样的专家
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资格等级低的单位明确资格等级。
共同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确定约定的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共同
连同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提交给投标人。 共同体中标的,共同体各方必须共同招募。
投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互相贯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吃亏。
损害投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贯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
益。
禁止投标人通过贿赂投标人或审查委员会成员的手段谋求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价格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用其他方法造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审查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明确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投标地点必须是招标文件中预先明确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招标由投标人主办,邀请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投标开始时投标人或其选出的代表有时也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和公证。 确认无误后,员工当众开封,朗读。
投标人姓名、投标价格、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复印件。
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在投标时
必须当众开封,朗读。
标记过程必须记录下来,归档以供审查。
第三十七条审查由投标人依法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审委员会是投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当事人。
由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必须在成以上。
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项专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投标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姓名
明确记载在册子或投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上。 通常招标项目是可以采用的
采用随机提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投标人直接明确。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评审委员会。 已经装的东西必须更换。 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必须保密直到中标结果明确。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审查严格保密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非法介入,影响评价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需要投标文件中含义不确定的复印件
明确或证明,但明确或证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文案。
第四十条审查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明确审查标准和做法对招标文件进行。
设有评审和比较标准的,应当参考标准。 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必须提交投标人
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书面审查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明确中标人。 邀请
投标人也可以赋予评审委员会直接明确中标人的权力。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审查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审查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
价格低于价格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二条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可以不是。
我决定全部投标。
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必须依照本法重新开始投标。
第四十三条在明确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关于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本质。
性文案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和提出职业道德。
出的审查意见负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个人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审查的相关人员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明确后,投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
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正在变更。
显示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服从招标文
项目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合同
复印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提交。
第四十七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投标人明确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者不能面对他
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分解中标项目并分别转让给别人。
中标人经合同约定或投标人同意,部分中标项目可以是非主体、非重要。
性业分包让别人完成。 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重新分包。 中标人必须就分包项目向投标人负责,承包人必须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归零,或者用其他任何方法避免招标的,责令限期纠正,处理项目合同金额
对全部或部分采用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时停止
项目由对实行或暂停资金支付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
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的规定泄露关于应保密的招标活动的信息。
情况和资料的,或者损害投标人、投标人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对公司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
处以负责人处方单位罚款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要合并
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暂停投标代办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罚
事情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投标人在不合理条件下限制或者拒绝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是真实的
进行差别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构成共同体进行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向别人透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力
关于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
规定标准的,可以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作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互相贯通投标或者贯通投标人和投标的,投标人可以是投标人或者
者审查委员会的成员想要贿赂的手段谋求中标的情况下,中标无效,中标项目的金额在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是公司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罚款数量。
有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于是,从那一年开始的两年内,取消并公告参加需要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构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别人造成损害
失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用其他方法制造虚假中标的,中标。
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如果前款所述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的,中标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同时持有没收违反。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从那一年开始三年内依法取消参加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公告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违反本法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谈判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复印件时,给予警告,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
他的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委会成员接受投标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评委会成员
或者参加审查的相关人员与投标文件的审查进行比较,向别人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推送
与推荐及审查有关的其他情况,可以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产,合并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对所列违法行为的审查委员会成员担任审查委员会成员的;
资格不得参加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除审查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明确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委会否决后,自行明确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直接向单位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时,在分解中标项目后,分别转让给别人。
是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重要员工分包给别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
二次分包的情况下,转让、分包无效,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处罚。
有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命令停业整理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进行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和中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或者
投标人、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复印件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你可以收到中标项目金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人的合同,不返还履约金额,提交投标人。
损失超过履约金额的,应当赔偿超额部分。 没有提交履约保证。
黄金的情况下,必须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没有根据与投标人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从那两年开始五年内取消。
参加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失效
营业执照。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由该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
者的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时,向投标人指定投标代理机构时,强制投标人委托投标代理机。
进行招标或用其他方法干涉招标活动时,责令改正。 对单位直接负
责任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记忆、大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职、解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承担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重新明确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开始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对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涉及利用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灾害救援或扶贫资金执行
需要采用代救济、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可。
我不招标。
第六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捐助者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辽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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