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2008年调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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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直接省略各有关机构。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200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视频事业会议》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年 在此,就一些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31日前规定的办理退休(职位)手续的公司退休(职位)人员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该缴费年限,不包括特殊工种换算年限),每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下同)增加一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符合劳动保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就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就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就业,到200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30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具有正高级角色的退休科学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包括高级技师在内的高级副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 .原公司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应对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增加30元。
3、到2007年12月31日,年龄在70岁以上(包括70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 2004年,根据劳社部发行〔2003〕15号、辽劳社发行〔2004〕3号文件,纳入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一的农垦公司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领域1982年、1983年煤炭劳字(〔1982〕942号文件批准的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相应的退休人员条件明确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包括2004年加入的农垦公司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公司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的,弥补全市公司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就业要求
这次调整公司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公司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这项工作在两个期间执行,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应国家要求,作为政治任务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必须调动能干的人员,保证在2008年1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待遇的审查工作。 为了采取有力的措施,筹措调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给退休人员。
辽宁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8年1月11日
标题:辽宁:关于2008年调整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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