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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资讯: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2-17 10:55: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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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第二条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各区、县(市)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裁断和决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合法、合理、公开和教育的先行大体上进行多次合法、合理、公开和教育。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基于事实,以法律、法规、规则和本法的规定为标准,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单独立卷,证明如何在相应的执法文件中适用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处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幅度范围,不得擅自增设处罚的种类或者标准。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是单一地方也可以并行,可以选择适用。 必须并行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轻情节,可以参照处罚标准降一级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二)受到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有功劳表现的

(四) 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残疾人、特困者实施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协助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有功劳表现的情况,当事人自行提交违法财产,核实他人违法事实,核实事实,为网络事件(或重大事件)的侦查提供重要线索

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残疾人和困难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和困难证。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轻微处罚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由事务机关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从重情节出发,参照处罚标准可以进一步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处罚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惑、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抵制和妨碍执法检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本条第(1)款规定“一年内”的计算标准,以当事人上次违法行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计算时间,自再处罚立案时间起截止,不按自然年计算。

本条第(5)款的抵抗、干扰执法检查是指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件上签字、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采取非暴力手段阻碍执法、核实事实等情节。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应当按照最高级别处罚。

(一)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使用非暴力手段抵抗执法检查等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报复,核实事实的

(四)违法行为且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两种(包括两种)以上情节的

(五)关于举报的烟草非法流通事件。

(六)其他应当服从最高次处罚的。

本条第(5)款规定的烟草非法流通事件,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公司以外的方法非法购买国产真烟等待销售或销售,通报核实事实的事件。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一)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患者无法认识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十一条符合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执法主体案件审理部门要求本公司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局长决定,制作书面“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入行政处罚文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颁发的《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与本法一起执行。 未列入《标准》的违法情节适用于先例制度,依法由各执法主体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向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本法和《实施标准》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以下”包括根数,“以上”不包括根数,“件”意味着每万根1件。

第十四条执行文书值标准和数量标准发生处罚比例冲突的,以高处罚比例为标准。

对违法行为处罚时出现法条竞争的,以较重的裁断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与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应当依法及时交给司法机关解决。

第十六条本法由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法发行之日起生效,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沉烟法[2009]第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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