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仲: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应更侧重业务风险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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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扩张因素,根据业务风险特点,更加注重监管。必须遵守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主任范文忠7月31日在出席第六届上海新金融年会和第三届外滩互联网金融峰会时表示。
他认为,有必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具有创新基因的金融技术给中国带来的便利,吸取教训,提前规划,并在制度上进行配套创新。
范文忠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金融现象。但这只是不同纬度金融创新长河中的一小步。
例如,在支付领域,在线支付和移动支付,包括微信、支付宝和区块链,似乎都是非常新的创新,但其实质是促进人类经济和社会中的商品交换,使商品交换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内更快地实现,增加社会福祉。网上小额贷款和p2p等名称众多,其意义在于降低网上贷款成本,通过大数据使信用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得到极大优化,因此意义重大。
但是,范文忠强调,现阶段,我们必须认识到,随着互联网时代金融社会化的深入,金融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急剧上升。因此,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
首先,必须有准入标准。在网络时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实际上加剧了。如果一个小公司不遵守规则,它可能发展得很快。但是如果一个好的公司遵守规则,它的发展可能会很慢。在金融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必须有准入标准,否则就会形成“坏钱赶走好钱”的局面。
例如,金融信息中介总是认为它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和一个技术公司。然而,其中一些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也进行金融风险定价,这是金融的基本功能。因此,必须有适当的访问标准。
范文忠还表示,金融机构不能按其名称进行监管,因为环境变化太快,必须根据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进行监管。无论是银行、信托、保险、p2p还是众筹,只要你收集社会资金,你都必须有许可证。如果该机构将遭受损失,它必须有能力吸收损失,资本拨备应该保持不变。此外,只要这些业务具有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的特点,就必须有流动性规则来适应。此外,所有金融机构只要发挥重要的金融市场功能和中介功能,就应该有回收和处置计划。
范文忠认为,我们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目前,一旦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上升,风险将急剧增加,监管标准和力度也需要急剧上升。因此,网络金融的创新应该更加注重综合风险,管理部门应该有更明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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