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下发小贷新规 限制与网贷平台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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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互联网金融11月2日:11月1日,重庆市金融办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与网上贷款平台的合作。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面向公众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包括网上贷款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不得向网上贷款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利用网上贷款平台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重庆市金融办认为,目前的一些监管要求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其中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微调融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如融资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等,坚持市场化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资金来源方面,除大股东贷款、公开发行债券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面向公众募集资金或使用互联网平台,包括在线贷款平台。
该通知增加了对资金使用的限制,例如不投资基金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和对等贷款中的信息中介。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代理机构的委托,开办甲类委托贷款,管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代理销售特许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金融咨询等中介业务。但是,通知要求寄售产品需要取得相关代理业务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办网上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只能使用经市金融办核准备案的互联网平台获取贷款客户。在平台外,只能进行客户信用信息采集、验证、贷后跟踪、抵押或担保等风险管理,公司自身的融资活动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应选择运行正常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并自行建设网上贷款业务和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享信用风险控制的相关数据。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与网上贷款平台合作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贷款人与网上贷款平台合作获取贷款客户,应先向其报告后合作,并严格遵守《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网上贷款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也不得通过网上贷款平台转让资产(或债权)。
随附通知的全文:
关于调整重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
豫政发[2016]13号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济开发区金融办、市级相关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自2008年8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我市一直重视监管体系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但是,目前一些监管要求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如果企业集团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根据渗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期、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执行司法裁决或因国有企业并购导致的股权转让,可以不审查股东的生存时间和财务指标,也不需要提供股权转让的转让证明。企业集团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在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进行转让或转移的,可以根据渗透原则主要考察控制人的实际出资能力,可以不考察股东的生存时间和财务指标,也可以不提供股权转让的转让凭证。
二是微调融资业务监管要求。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的管理,坚持市场化原则,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取消净资产收益率的条件。融资业务资格分类备案,银行融资和同业拆借备案;其他融资方式应提前备案,经市、区县财政部门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融资。减资后,取得融资资格的公司应重新申请备案。境外融资(包括向境外股东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不计入融资杠杆;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非回购资产转让在备案限额和期限内融资;其他融资余额应严格控制在融资杠杆范围内。除大股东贷款、公共债务发行和证券交易所融资外,小额信贷公司不得为公众筹集资金,也不得在点对点贷款中使用包括信息中介在内的互联网平台。
三、加大对资金使用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本仅包括各种贷款、票据贴现、同业拆借、购买特许金融机构出售的金融产品以及30%的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投资于基金、投资、担保公司和信息中介机构的点对点贷款;不得向股东发放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贷款;不要使用欺诈、胁迫、引诱等手段。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贷款目的和还款能力不一致的贷款;不得违背借款人的意愿捆绑产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以员工名义发放贷款;不得以非法、不公平或不正当的手段收取贷款。
第四,界定中间业务的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受代理机构的委托,开办甲类委托贷款,管理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代理销售特许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开展企业管理、金融咨询等中间业务。委托贷款手续费向委托方收取,贷款的发放和回收通过委托贷款账户办理,贷款利息可由委托方直接收取。保险代理业务和银行、证券理财产品的销售,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业务代理资格。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咨询服务,应坚持服务真实的原则,与客户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开展担保业务,不得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V.规范网上贷款业务平台的合作。允许开办网上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使用经市金融办核准备案的互联网平台获取贷款客户。平台外只能进行客户信用信息采集、验证、贷后跟踪、质押或担保等风险管理,不能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公司自身开展融资活动;您应选择一个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建立自己的网上贷款业务和数据系统,该系统与该平台持有或共享信用风险控制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用风险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平台运营资格取消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贷款人,与信息中介机构在点对点贷款中合作获取贷款客户,应先向其报告后合作,并严格遵守《点对点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同业拆借的借款客户,也不得与信息中介机构开展同业拆借的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
六、明确取消经营资格。经市金融办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者开业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无在职人员;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贷款收缴行为构成犯罪的;注册资本外逃超过30%(含);逃税构成犯罪;依法宣告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标题:重庆下发小贷新规 限制与网贷平台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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