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被界定为“信息中介” 信披机制将成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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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不仅让“野孩子”p2p找到了母亲,也给这个野蛮的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考验。
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不能提供信用增级服务。这意味着大多数p2p平台将面临转型。
“成为信息中介后,平台不能过多涉及项目和资金。谁来承担项目评审和风险的责任,以及如何定义平台的具体业务范围,我希望尽快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深圳一位p2p业内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上述问题对该行业的未来至关重要,但监管政策并未提及,预计将尽快明确细则。
这实际上是业内常见的难题。业内许多人认为,作为信息中介,我们必须围绕文字努力工作,并对真实、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和提示风险承担责任。在这种要求下,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可能成为未来行业的发展方向。
关于信息中介定义的争论
“还有许多类型的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不同。最新的监管要求尚不明确。应尽快澄清如何界定和具体范围。”7月18日,在中央银行和其他10个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后,深圳一个p2p平台的人士表示。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作为个人点对点贷款机构,p2p应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信用增级服务,不非法集资。
事实上,当p2p进入中国时,它就采用了这种模式。例如,中国最早的p2p平台,派牌贷款和红菱创业投资,在建立时都是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出现的,而派牌贷款至今仍坚持这种模式。然而,随着行业的发展,平台担保已经成为行业的主流。然而,p2p行业只有在平台保障出现后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如果只做信息中介而定义不明确,会出现很多新问题。”上述深圳p2p人士告诉记者,经过信息中介,如果只有信息可以发布,平台只能被动发布贷款项目吗?你需要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吗?会成为一个问题。
网上贷款公司创始人徐宏伟认为,如果信息只能被动发布而不经过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证,这将导致巨大的道德风险。如果进行审计,一旦风险发生,平台可能承担贷款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界定信息中介的定义和边界。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与确保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并不冲突,但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更有效地隔离风险,实现信用风险管理。
“信息中介的定性已经非常清楚了。该平台是一个借贷信息发布工具,或者是财富管理和投资的营销渠道。”连晋研究所首席运营官刘哲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只能被动发布信息,而是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和撮合交易,项目来源和风险管理可以交给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
万佳兄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伯春也持此观点。董伯春认为,如果p2p平台只是充当信息中介,就必须引入真正的第三方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和担保,并引入风险定价机制对担保项目实施风险定价。
根据董伯春的假设,在这种模式下,平台和担保人都必须区分借款客户并对借款质量进行评级,然后引入风险定价机制。保证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格区分费用,从而实现风险抵补收入。
“p2p平台的很多项目都来自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很可能会对其进行篡改。”徐宏伟表示,一些项目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原本是由同一个股东控制的,如果出现风险,担保公司将无力支付,这将迫使平台垫底。此外,相关的担保公司和平台可能会逃避监管要求,迫使行业回到老路。
引入信函覆盖机制
“即使完全标准化,也可能会有一个平台变相做信贷业务,自我整合也不能完全消除。建立一个可行的信用体系是预防问题的最好办法。”上述深圳p2p人士建议,我们可以尝试在p2p行业引入债券市场信任机制。在发布每个项目时,平台必须向借款人、项目和担保人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产状况、历史沿革等信息。
事实上,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受到了批评。除了平台自身的信息外,借款人的财务信息、资金使用、项目状况、贷款跟踪等项目信息的披露也很欠缺。一些平台在发布贷款项目时拒绝透露借款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指出,p2p平台主要为投资者和金融家提供信息交流、牵线搭桥、信用评估等中介服务。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行动。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政府要求发布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投资者信息和财务信息。
这意味着,在现有模式转变为纯信息中介后,p2p平台仍有很大潜力。“由于它是一个信息中介,我们必须努力围绕信件开展工作,并对项目信件的真实性负责。”刘哲认为,虽然贷款项目的审计和担保可以交给第三方机构,但平台必须真实、完整地披露项目信息,充分提示风险。
而p2p平台的信任审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贷款项目发放时的审批,审查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财务、关联方、具体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有担保人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另一方面,要建立贷款跟踪制度,增加建信频率,以一定的速度披露借款人的真实用途、使用状况、项目进展、权益及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做到披露真实、完整、及时。
但是,在董伯春看来,如果这封信太繁琐,就不符合行业实际。目前,严格的信件共享制度只能适用于大额贷款,必须强制披露。根据最新规定,p2p只能进行小额贷款,这是两者之间的矛盾。
据刘哲介绍,信件共享系统可以灵活实施。对于小额贷款,只需公开披露身份证、学历等基本信息,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将直接面向项目投资者。对于大额贷款,专业机构和高净值投资者被引入,以有针对性的方式合作和匹配借款人和贷款人,但相关信息应公开披露,以增加透明度和实现广泛的监督。
“这封信和风险警告已经到位。如果出了问题,平台就不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实力,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做。一旦出了问题,如果第三方没有尽职尽责,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风险跟踪中,平台只需要协调各方。”刘哲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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