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重在自律与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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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征是跨境和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存在矛盾。在行业自律的同时,网络金融的规范发展也需要监管和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分工合作,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记者高翔○编辑潘胜涛
《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网络金融业结束了监管缺失、无序发展的状态。纲领性文件已经公布,业务部门的监管分工已经明确,行业自律和监管合作已经开始被从业者和监管当局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
昨日在浙江嘉兴举行的“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上,来自第三方和地方政府的人士提到,自律和监管协调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途径。监管协调不仅包括三次会议之间的协调,还包括十个部委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行业协会:监管与市场之间的桥梁
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是一个经营信贷的行业。它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理财,责任重大。每个员工的自律是建立诚信的基础,这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不例外。《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即将成立)预计将于9月底举行成立大会。
朱从玖特别指出,非标准资产证券化目前占互联网金融交易资产的大部分,其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差异很大,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这就要求产品设计者以自律的态度揭示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国家层面上是由央行牵头的。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有望成为协会首任主席。
李东荣昨日表示,金融活动的长期实践表明,仅靠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重视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积极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能够反映行业的合理需求。此外,通过明确行业自律机制,可以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促进行业底线的确立,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借贷宝董事长吴刚告诉记者,由于利益相关者和外部性,金融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互联网模糊了以往金融业的业务边界,行业自律非常重要,借贷宝平台也在积极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央行法律法规司副司长刘强调,对于一些基于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如果不承担信用风险,不涉及公共资金安全,可以探索以市场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补充的创新监管安排。对于那些市场不够成熟、发展时间不长、需要观察期的业态,我们也可以在明确底线要求的基础上,考虑给予空足够的市场自律空间。然而,如何平衡和协调自律与他律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课题。
中部地区的分工与合作
《指导意见》指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刚刚退休的中投前副总经理谢平指出,“平台论”是文件中提出的一个重要观点。有些机构只提供平台,不做自营业务或提供产品。由于“平台理论”得到认可,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开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最初想法可能不适用。一个可以经营证券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平台,不能按照“一个机构,一个许可证”的理念来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网上支付由央行监管,点对点贷款、网上信托和网上消费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和网上基金销售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网上保险由中国保监会监管。同时,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政策,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备案。
刘说,互联网金融的显著特点是跨境和混业经营。一些互联网企业甚至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集团的特征。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现状是矛盾的。在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级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朱从玖还强调,《指导意见》是由十个部委发布的,它们是最重要的决策者,它们之间应该有密切和有效的协调、研究和工作机制。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上海、浙江、深圳等地相继出台了促进网络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谢平认为,未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网络金融监管中如何分工是一个仍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去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的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据知情人士透露,确定地方政府应对不吸收公共资金、限制业务范围、风险外溢少的金融活动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民间借贷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刘表示,虽然《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协调合作的问题始终存在。一方面要统一规则,另一方面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发展的积极性。
标题: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重在自律与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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