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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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的损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10〕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弥补。弥补亏损后仍有结余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含2008年)未尽事宜,按本规定执行。
标题: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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