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宋山木强奸案:集团的企业文化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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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因强奸罗云(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山姆集团前董事长宋山木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诉状,称罗云受害时没有反抗,强奸事实不成立。
宋山木的上诉理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质疑。日前,为罗云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就此案举行了研讨会。出席会议的专家表示,宋山木的一审判决轻判,一些专家表示,受害者罗云勇敢地站了起来。事实上,在山木集团基本法的约束下,可能会有更多的受害者不敢站出来。
被“轻判”的强奸罪
2010年5月4日上午6时,22岁的罗云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南苑派出所报案称,5月3日晚,她被山姆集团董事长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被宋山木胁迫拍摄裸照并强奸。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山木违反罗云的意愿,以胁迫的方式强迫与罗云发生性关系。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5.87元。
之后,宋山木上诉说罗云没有反抗,所以强奸的事实没有成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以南说:“当事人是否反抗从来都不是认定强奸的依据。”“即使在许多国家的文化中,为了保护妇女的生命,也不主张受害者进行抵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湘教授说,实际上,许多女性害怕反抗,因为害怕危及自己的生命。如果用这一标准来认定犯罪,不利于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山姆及其企业在整个过程中几乎没有损失。一审判决只给了受害者清白,而没有给她公正。”中国女子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张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强奸案,但量刑较轻。
罗云的律师李颖(音译)表示:“罗云被宋山木强奸时正处于生理阶段。”恳求放他走,宋拒绝了。
张教授说,在劳动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中,妇女特殊的生理时期是受到保护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在法定休息期间怀孕、哺乳或堕胎的妇女也必须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刑法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规定."
“在修改刑法时,应当将处于生理期的妇女强奸作为加重强奸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张建议,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女性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性侵犯没有加重处罚的规定。
屈同意这一观点。同时,她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其视为加重情节,但可以将其视为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普通强奸,你可以在3至10年的量刑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刑罚。"
在本案中,罗云没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精神损害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提出这一请求,可能会延长审判期限,使罗云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李颖说道。
“罗云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刘梅认为,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对人身权利的损害或对财产的破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
刘梅建议,今后修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时,应考虑让受害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就强奸、侮辱和诽谤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我前后见过罗云六次,每次她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她都放声大哭,浑身颤抖。在法庭上,她的手和身体在颤抖,她的眼睛紧紧地盯着宋山木,她的眼睛似乎着火了。”另一位的代理人、北京中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律师认为,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遭受的精神伤害比物质伤害更值得关注。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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