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散布涨价被罚200万元 康师傅被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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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信息,针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3月下旬多次就日化产品涨价发表评论,导致部分城市抢购日化产品的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示上海市物价局依法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并约谈了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人,要求他在检查期间暂停原定于4月1日的调价计划。 经调查,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政府价格部门首次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而发出高额罚款。
据调查,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今年3月向各大超市发出调价信,通知联合利华一些日化产品将从4月1日起涨价。公司负责人自3月21日以来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并发表了“日化行业已进入涨价周期”、“不排除再次涨价的可能”等言论。2010年,联合利华洗发水、洗面奶和洗衣产品分别占12%、12.6%和15.2%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价格影响很大。因此,上述言行导致了日化产品涨价信息的广泛传播,增强了消费者对涨价的预期,导致一些城市抢购日化产品。联合利华产品在一些超市的日销售额比平时高出数倍甚至十倍,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属于“传播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但是,考虑到公司在接受采访后公开宣布暂停价格调整并向消费者道歉,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处以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日化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是,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他们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不得编造和传播价格上涨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恶意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醒所有经营者,特别是市场份额大、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要切实防范,增强价格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杜绝传播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近日派出调查组,对孔师傅公司调整方便面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报告了调查情况。
据报道,3月27日,在国家发改委对孔大师公司进行了采访后,该公司积极配合国家稳定物价的调控政策,暂停了原定于4月1日实施的调价计划。为了准确掌握方便面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变化,国家发改委于3月30日开始对孔师傅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孔师傅在方便面市场有很强的市场优势。2010年,集装箱面销售额占全国的69%,开心桶销售额占全国的73.6%;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方便面生产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然而,2010年的平均净利率为13.2%,2011年1月的净利率仍为10.1%,在业内处于较高水平。2011年3月中旬,孔师傅计划调整部分容器价格,增加部分原料(肉粒翻倍或面包克重略有增加)。辛凯桶出厂价调整幅度为12.6%。根据这一计算,快乐桶每桶的生产成本将同比增长8.4%,净利率将达到14.3%,比价格调整前的净利率高4.2个百分点,比2010年的平均净利率高1.1个百分点。调查结果显示,康师傅公司作为一家在行业中具有市场主导地位和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其价格调整幅度相对较高,这是不合适的。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警告孔大师。
什么是价格上涨信息的传播,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链接)
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传播价格上涨信息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不得过度涨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编造或者传播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不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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