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白领频发过劳死 法官建议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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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延长工人工作时间的雇主只会受到警告和低罚款的处罚,而且不必承担任何法律风险。法官认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过度工作”加剧了“过度工作和就业”的鲁莽,也使人们对过度工作形成可怕的“考试疲劳”。
城市青年经常死于过度工作
“我的亚健康状态非常强大!”5月17日,28岁的电视记者刘健在微博上写道,他也回复了朋友:“耳鸣、乏力、嗜睡,我要在儿童节休息一下。”然而,几天后,也就是5月23日,刘健在家中突发心肌梗塞去世。
一个月前,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外资会计师事务所25岁的女员工潘杰因长期疲劳感冒导致脑膜炎死亡,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潘杰曾在微博上写道:“又加班了”,“我得了a/きだよ 0就发烧”,“满地都是,我想睡觉。”
对于“过度劳累死亡”,没有司法补救办法
据了解,“过劳死”的概念目前在中国法律中没有界定。海淀法院法官胡表示,“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在日本,指的是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导致劳动者过劳死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是劳动者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无其他明显原因猝死的;通过尸检消除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
据报道,虽然“过劳死”近年来频频出现在媒体上,但由“过劳死”引发的诉讼却很少,也没有工人“过劳死”诉诸法律并从雇主处获得赔偿的案例,只有两起针对法院的案件得到庭外解决。
很难将过度工作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过劳死亡”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这导致受伤的工人往往没有办法索赔。
胡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案件大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伤残或死亡。虽然条例亦规定雇员在下列任何情况下“被视为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但是,如果工人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没有突发疾病,或者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后死亡,则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过劳死亡”在中国不属于职业病范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都与“有毒有害”有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求工人在从事职业活动之前保持健康,其次,一些疾病是由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
我们应该在立法中“证明”过劳死是正当的
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只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并按每名被侵害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胡法官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立法对“过劳死”没有明确规定,用户单位无需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不负责任的过度工作”加剧了肆无忌惮的“过度工作和就业”。
“我们必须将工人的休息权利提高到更高的保护水平,在立法中纠正‘过劳死亡’的名称,及时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并将‘过劳死亡’列入职业病目录,使患病工人能够享受工伤待遇,从而加重雇主的法律责任,根除雇主任意安排工人加班的不良习惯。”法官胡指出。
另外,认为,对“过劳死”的司法保护应该加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给予拒绝加班的工人“辞职权”。当工人因拒绝加班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他们可以认定雇主未能提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从而支持工人向雇主索赔。这将有助于增加雇主违规的成本,降低“过度工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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