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污染企业赔4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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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两家污染环境的企业被判立即停止环境损害,并赔偿“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共400多万元。该案对云南今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遏制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由昆明市环保局发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发现,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和昆明阳福联合畜牧有限公司建立了畜禽养殖基地,经环保部门批准环评后,在环保和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先后让200多名养猪户进入社区从事生猪养殖。结果,水产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当地水源受到污染,当地村民难以为人畜饮水。随后,环保部门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但污染事件再次发生,两名被告采取了补贴村民帮助解决饮水困难等措施。
该案审判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袁分析说,两被告人声称因该案受到行政处罚,法院不应判决他们停止侵权。但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本案中两被告已经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不影响环境民事责任。此外,在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被告还被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环境监测费用,但法院认为这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费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由两名被告承担。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并赔偿本案环境污染评估费13万余元。
袁说,污染事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破坏。过去,政府为治理买单。现在,公益诉讼是为了追究污染者破坏环境、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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