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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权终有定论 法院裁定所有权归三联集团

来源:沈阳新闻网作者:莎莎更新时间:2020-10-19 18:25: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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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的“三联”商标权纠纷最终得以解决。

据《民族商报》记者了解,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于昨日(6月23日)在济南中院审结,法院驳回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属于三联集团。

2008年2月,国美通过山东龙脊道建设有限公司以超过5.4亿元的价格收购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2700万股股份,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从那以后,围绕“三联”的品牌争议从未停止。

据悉,2003年三联集团对郑进行战略重组时,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在看”的前提条件:1 .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所有人;2.许可方是被许可方的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方的发展。

郑重组成功后,更名为“三联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国美收购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该商标。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最大股东”,而国美认为,商标使用权是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重组可能无法进行。

2009年,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责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对此,三联集团认为,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国美电器在接管三联贸易有限公司后连续开店,确实是在进行横向竞争,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是对三联贸易有限公司的侵犯。

昨天,在《国家商报》记者获得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三联集团与郑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商标使用权在《商标使用合同》开头的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在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三联集团是郑的最大股东。三联集团失去三联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许可合同第二条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没有将涉案商标不当转让给第三方,驳回三联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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