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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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码: 201700009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7-7-26
生效日期: 2017-7-26
新闻时效期限:
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训练的从事秩序,推进安全生产训练机构健康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训练管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对我市的
第二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危领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者、特殊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向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书面报告教师、教育和实习培训设施等情况,第三条报告
(一)从事安全生产训练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说明资料
(二)专职管理者学历说明、任职文件、个人签字简历;
(三)专(兼)职员名单。 包含个人学历说明、专业工作证明书、任职文件、个人签名的就业简历
(四)培训机构与负责人、管理者、教师签订的法定劳动关系的说明,专家的专业说明
(五)适合训练规模的固定工作单位和训练场所的说明。 租赁场所必须提供土地所有权利说明书和租赁合同的,大致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
(六)从事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训练的机构应当提供适合训练专业的实训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场所等清单和专业教师相关资料。
(七)训练管理、教育管理、教育保障、物流保障等相关制度。
第三条市安监局通过市安全生产网向社会公布沈阳市安全训练机构名单,不定期提取训练机构。
第四条训练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监狱总局《安全训练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标准》和《安全生产训练管理办法》。 实行领域自律管理。
第五条训练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监局的训练、审查纲要要求,建立训练资料,确保训练质量,亲自接受市安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训练机构开展安全训练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第一份复印件如下。
(一)具备从事安全训练事业必要条件的;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置的;
(三)执行训练大纲,建立训练资料和训练保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复印件。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安全训练机构、市安全局生产,并在市监狱局外安全生产网上公布检查结果。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处罚。
第八条市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训练事业的需要,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训练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训练机构名单,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自主开展安全生产训练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辽宁:沈阳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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