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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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处理
发文日期: 2016-11-9
生效日期: 20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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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所有公开
沈阳市牌匾显示设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容环境清洁优美、牌匾的设置,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内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区域设置牌匾标志的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牌匾标志是指机关、团体、部队、大学、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建筑物)名称牌匾标志(辅助单色电子涡旋显示器,以下简称电子显示器)及道路、建设(构成)
全彩色led电子显示屏的设置管理按照《沈阳市室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牌匾设置业务的管理、监督和审查。
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辖区的城市管理需要,制定特色商业街和要点街道沿线石板标志设置专业计划,向市城建设局报告审查后公布。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志必须适应街区文化的优势,不得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影响和破坏依赖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形式和节能光源制作,考虑到白天美化环境和夜间景观照明相结合的整体效果,应该得到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和现代感。
第六条牌匾标志必须干净美丽、牢固、安全、明亮的设施功能完善,不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以及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配置的明亮设施不得侵入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与牌匾标识设置有关的相关产权人、相邻相关人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争论矛盾由设置单位自行处理。
第七条牌匾的标识必须与认可营业执照、商业登记、法人登记证书审查的名称或者录用的标识一致,电子显示屏上显示的复印件不得包含法律、法规和规则禁止的复印件。
第八条牌匾标示采用的字体必须规范完善,字序必须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复印件排列顺序,字很清楚。
鼓励商业老字号牌匾的文案按照以前流传的习性规范写作。
第九条市城建局、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和复印营业执照或其他说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建筑物全部权或采用权的说明、批准的《沈阳市城市建筑集团名称申报审查表》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敦促和要求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整修不符合安装要求的牌匾标识设施。
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必须合作,不得妨碍和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或场所设置各种牌匾标志。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外国使馆、学校、文物保护机关建设(结构)建筑物的顶部
(二)斜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的顶部
(三)建设(结构) 18米以上(包括18米)建筑物的顶部。
(四)危险房间、违章建筑或者设置后可能威胁房屋安全的
(五)本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建筑物及建筑用地计划红外线范围外的部位
(六)遮住窗户或者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7)利用玻璃幕墙或玻璃窗设置牌匾标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各类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设定规定。
(1)单位名牌匾最好设置在1层以上、2层以下、建筑外立面预约位置、建筑(构造)建筑物的街道方向的墙体或建筑物的顶部。 那个牌面的高度不能超过三米。 宽度不能超过建筑物的两侧墙面。 另外,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牌匾的字体高度不能超过牌面高度或虚拟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 同一建筑物的立面、牌匾请勿多层设置。
同一建筑物旁边的店的牌匾,底部必须画得很好,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
除了有特色的商业街、步行道以外,严格控制在建筑物的外墙上垂直设置外选式的牌匾。
(二)电子显示屏必须设置在牌匾设施下,长度、高度不得超过牌匾设施,而且要实现和谐的美观。
(3)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必须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在面向建筑物街道方向的墙体的适当位置。
(四)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牌匾标志时,应使用单体发光字形式,满足以下要求。
设置在一四米以下建筑物顶部的牌匾的标示高度不得超过1.2米。
设置在2,4米(含4米)到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的牌匾的标示高度限定在1.2米到1.5米之间。
设置在3,12米(含12米)到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的牌匾的显示高度限定在1.5米到2米之间。
为了不超过建筑物的计划高度,利用建筑物顶部现有周围的封闭结构,或者在顶部地面设置牌匾标识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在18米以上(包括18米)的建筑物上。
(五)落地式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识必须设置在本项目的计划红线以内,不得压迫辅助绿地,影响汽车、行人的通行。 标志使用照明设施或其他发光形式,夜间照明亮度必须合适,不得妨碍车辆行驶。
(6)设置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牌匾标志,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必须整体协调。
(七)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的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牌匾标志,必须符合计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与以前传达的结构相协调。
第十二条牌匾显示的设定大致执行一店一牌匾一画面,以下情况可以设定两处以上的牌匾。
1 .单一采用性质的单独建筑可以在不同的建筑立面和不同的入口分别设置牌匾标志。
2 .居住区、市场、公园等封闭区域可以在不同的入口分别设置牌匾标志。
3 .位于道路拐角处,两侧设置门面,属于同一经营单位的,可以在两侧的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设置牌匾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外部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业主大会协调,制作统一规格形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没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必须由业主大会协调,在建筑物内的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志,或者在其企划红外线范围内设置组合式、塔牌式牌匾。 任何单位不得在建筑物的外立面上单独设置牌匾标志。
第十四条银行、邮政、电信、连锁经营、企业品牌代理公司、加盟公司等,在形成特色经营固有的牌匾外观形态、形象表示、复印、色彩的情况下,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按照其统一风格进行设定
第十五条在市内街道上设置道路品牌、建筑物品牌及交通、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煤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告和指示性标志的,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制作,设置在相应的位置、设施或指定的墙面上,
第十六条机关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安全维护设置的牌匾、标志和电子显示屏,确保牢固的安全。
(1)框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打扫、除锈、修复、重新涂装部件生锈、涂料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础。 框架连接节点(焊接、螺栓)及与壁体的锚固节点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接有龟裂、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必须立即修补及紧固。
(二)牌面每季度检查,发现固定螺栓、字体及牌面材料破损的,必须立即修补及更换。
(三)遇到大风、大雪等灾害性情况时,必须加强牌匾标识结构、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可靠性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止措施,保证牌匾标识的安全采用。
(四)建筑物顶部的牌匾和设置在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地面的牌匾,自首次设置之日起,每年都由具有专业检查资格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查。 牌匾标识的安全检查发现结构、焊接、防腐、电气等缺陷的,设置者必须立即修改合格。
(五)牌匾的建设、翻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在现场明显的位置设置警告牌。
(六)由于设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管理不善,牌子、标志和电子显示屏损害了他的所有人身财产的,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发生转移、返还、变更、停业、解散或者注销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拆除自己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
(一)没有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设置牌匾、标志的;
(二)设置的牌匾、标志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结构破损,图案、复印、灯饰不完全或者破损、污垢、腐蚀、老化未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的。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工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情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刷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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