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沈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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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法》发表的背景
为了切实处理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全预防和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期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国营〔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管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范围
那些建筑行业公司需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吗? 根据《方法》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配管设备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主体
你去哪里支付外出打工工人的工资保证金? 根据《方法》的规定,建设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包括相关备案手续)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缴纳工资保证金
四、携带这些手续
建设部门拿着施工总承包公司和银行出具的存款工资保证金相关证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查备案,领取《存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说明书》。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如何明确?
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建设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公司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到4%的比例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加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公司,分别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1.2连续两年在项目施工地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支付工资保证金。
2.3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地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当地下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除支付工资保证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提高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1 .首次进入本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时,其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公司在承担新项目时,必须分别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2%支付工资保证金。
2 .施工总承包公司近两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包括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 建设部门近两年连续两次(包括两次)以上因拖欠工程价款(包括人工费)而导致施工公司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
3 .工资拖欠问题引起集体访问和越级访问,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不协助相关部门调查、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以及被确认为包含在失信黑名单中的建设部门、施工总承包公司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
改变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法,摸索推进领域的主要保证、银行保证书、商业保险等制度。
六、如何返还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60天内,没有未处理的工资拖欠事件,且没有新的工资不足通报投诉的,建设部门和施工总承包公司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审批表》(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二)《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书》(实际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盖公司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资支付公示结果报告书》
(五)《农民工工资发行明细表》(需要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七)收款方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等基本新闻。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退还或者延期工资保证金。
(一)经过审查,所属工程项目原来工资不足案件没有处理的;
(二)公示期间,发生工资不足通报投诉的;
(三)返还过程中,发生工资不足通报投诉,通过审计确认属实的。
(四)施工期间,因工资不足问题过激的行为挣工资,集体越级挣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工资不足责任机构拒绝与有关部门合作处理工资不足问题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不按照《方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建设部门或者施工总承包公司没有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不纠正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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